東北網4月15日電(記者 顧碩)《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15日起正式實施。此次新拆遷辦法是以『和諧』為主題,本著為百姓謀利益的角度出發,從而真正意義地達到『居者有其屋』。
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
新拆近辦法在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方面較過去有了明顯的優惠。新拆遷辦法第三十五條三款規定給予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的,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為7萬元,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低於7萬元的,由拆遷人按7萬元給予補償。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住宅房屋用作經營的補償
新拆遷辦法規定,拆遷的住宅房屋作經營使用,只要在拆遷通告發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經營手續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是一致的,其補償金額按照同類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價金額的平均值確定。
產權調換房屋的落實
針對產權調換落實較難的實際情況,新拆遷辦法做出明確規定。在拆遷方案中落實產權調換房屋,要求拆遷人在拆遷方案中,明確產權調換房屋標准、房源、確保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能夠將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樓層、戶型等內容,進行約定。為了保障就地產權調換,按照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在拆遷范圍內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在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時,既可以通過評估(拆遷當事人對估價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進行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復估。拆遷當事人對復核、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也可以通過與拆遷人協商確定所調換房屋價格,將『回購房』納入產權調換這種補償方式中,解決『回購房』不受法律保護問題。
對未搬遷的被拆遷房屋的保護
目前,部分拆遷人為加快拆遷進程,擅自對未搬遷的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甚至予以損壞、拆除,違法拆遷、野蠻拆遷也時有發生,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些問題,新拆遷辦法規定,拆遷人應法保證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損壞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等,否則,由拆遷人及時組織恢復,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臨遷補助費和損失補助
新拆遷辦法規定,對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遷補助費,並對因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6個月的損失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