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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新管理辦法目光『鎖定』弱勢群體
2007-04-16 14:44:4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韓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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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6日電 15日起,修改後的《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新《辦法》從提高城市房屋拆遷最低保障線、對未搬遷的被拆遷房屋的保護,以及保證拆遷估價過程的透明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相關規范。新《辦法》將更多的目光『鎖定』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上。

  據了解,在以往的拆遷過程中,許多被拆遷戶由於房屋建築面積較小,在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仍然難以再次買房,一旦拆遷,被拆遷戶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局面。對此,新《辦法》規定,對於被拆遷人或者按照新拆遷辦法第三十五條三款規定給予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如果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的,並且貨幣補償金額低於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的,將按照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將給予照顧。也就是說,如果市民既符合住房困難家庭補償標准又是低保戶,家中還有殘疾人的將得到三重補償。此外,新《辦法》還對廉租戶如何安置也做了規定,被拆遷人依法取得廉租住房資格尚未兌現實物配租的,拆遷人還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

  而對於未搬遷的被拆遷房屋的保護問題,新《辦法》也做了明確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有部分拆遷人為加快拆遷進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違法拆遷、野蠻拆遷。很多時候被拆遷人還沒搬走,拆遷人就擅自停止被拆遷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強迫被拆遷人搬走,嚴重侵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新《辦法》規定,拆遷人應當保證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損壞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否則,由拆遷人及時組織恢復,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拆遷評估過程中,為確保拆遷估價的公正和透明,新《辦法》要求,拆遷估價機構將由拆遷當事雙方抽簽或投票等方式來決定;在拆遷時,估價機構需將被拆遷人的名稱、地址、估價方法和結果等內容進行公示,對拆遷當事雙方提出的疑問進行現場諮詢和解釋;公示期滿後,估價機構將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提供給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是拆遷人的,委托人還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報告;如果拆遷當事雙方對估價報告有異議,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進行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如果拆遷當事雙方對復核、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但整個過程不會超過1個月。

  此外,產權調換房屋落實問題也是新《辦法》關注的一個重點。針對產權調換落實較難的實際情況,新《辦法》對其進行了相關規定,從而將『回購房』納入產權調換這種補償方式中,解決『回購房』不受法律保護問題。同時,新《辦法》還對非住宅房屋補償、『住改非』、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臨時建築處理、臨遷補助費和損失補助等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