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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款成『贓款』 五常市檢察院一次『罰沒款』惹爭議
2007-06-04 12:36:01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楊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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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4日電 日前,記者接到五常市杜家鎮永聯村農機作業合作社的來信,信中說他們『准備購買收割機』的一筆錢,被五常市檢察院認定為『贓款』被沒收。

  信中說:『2004年,省農機局向我社投入100萬元農機設備,其中有插秧機15臺。經兩年實踐,證實插秧機利用率較低,有7臺插秧機閑置兩年。經理事會討論決定賣出7臺插秧機,再購買當地急需的收割機。討論決定後並向五常市農機局領導請示,經同意後於2006年將7臺插秧機賣出,共計91000元。同時將此款單存單放,准備用於購買適應的農機具。』

  信中介紹,『2007年3月20日,五常市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到我社調查,認為變賣插秧機款為贓款,應當扣押沒收。2007年3月26日,我社派人將此款送交五常市檢察院財務科,檢察院出具了罰沒款收據和扣押物品清單。』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相關人士。

  五常市檢察院一位負責人說:『村級組織沒有處分國家資產的權力,農機款即使暫時沒動,也有被貪污挪用的風險,因此從保證國家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決定扣押並上繳財政。如果農民需要這筆錢,通過其他方法還可以繼續使用。』

  市農委法規處負責人說:『五常市檢察院以「違紀變賣國有資產非法所得」為由,將此款罰沒值得商榷。首先就是如何認定違紀問題,社員「經討論決定並請示主管部門同意」,將閑置農機具賣掉,准備購買合適的農機具,沒有什麼「違紀」之處。如果社員不服檢察院處理,可以到市政府法制局申請行政復議。』

  省城一位律師說,檢察院如此辦案有三點不妥:一是不能憑推斷進行執法,這筆錢在被『挪用前』仍然是『農機專款』,不能扣押;二是此款並非犯罪所得,不能采取罰沒手段,因為依法罰沒款不能返還;三是永聯農機作業合作社的做法符合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一章、第四條的規定,即『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