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30日電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經過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7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輕微違法行為將不會被罰款,對超速10%以下的駕駛人只進行警告,不進行罰款。
近年來,我省城鄉道路交通秩序不夠穩定,亂與堵的情況並未根本消除;機動車搶行冒進和商攤佔道等情況較多,大城市交通高峰時段堵車情況時常反復;仍有無牌證、走私和報廢等無路權車輛上路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違法違規問題也給交通安全秩序帶來很大影響。因此,我省出臺了這個《條例》。
《條例》共9章,127條。
《條例》在衡量罰款標准的設立時,堅持處罰和教育並重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不罰款。如車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時,對駕駛人給予警告,不予罰款。
《條例》細化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也要承擔5%至10%的賠償責任,以此來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思想認識,保障作為相對弱勢群體的行人的權益。
《條例》對肇事逃逸、醉酒駕車、駕駛報廢機動車、嚴重超員、超速等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均規定按照最高處罰標准處罰。此外,為保障盲人等特殊群體權益,《條例》還作出了必須按規定建設盲道,任何人不得佔用等規定。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增設限制性的交通信號設施的,應當在15日前向社會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調整提出建議。公民20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作出書面答復。』
針對交通違章扣車時間較長、停車費用較高的現實情況,《條例》作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拽的違法車輛,應當在駕駛人提供有效證件或者合法證明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之時起當日內處理完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