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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企業與司機"承包關系"明確 解決行業八"通病"
2007-06-30 10:29:3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張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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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30日電 長期以來,由於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沒有統一規范合同示范文本,導致一些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在合同中列出『霸王條款』,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高額承包費』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7月1日起,這種情況將得到解決,哈爾濱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與承包司機新簽訂合同時,將按規定一律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新簽合同一律使用新文本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及即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的《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市工商局近日會同市交通局共同擬定了《哈爾濱市客運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示范文本》。自7月1日起,哈爾濱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與承包司機新簽訂合同時,一律使用這種新文本。對繼續擅自制訂、印制原合同文本損害承包司機合法權益的,工商部門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解決出租車行業八大『通病』

  記者了解到,新文本主要解決出租汽車行業八大『通病』:

  ———經營方式不明確。以往出租汽車企業在合同中對經營方式是自主經營,還是司機承包經營等,說得不明確。新文本明確企業與司機關系是『承包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租汽車企業只能每月收取承包費,而不得將購車成本和經營權成本轉賣給司機。

  ———產權不明晰。近10年來,由於實行所謂的『買斷』經營,企業將購車成本及購買出租汽車經營權成本全部以『買斷』方式轉嫁給出租車司機。而司機支付了這些費用後,是否獲得所有權尚不明確。新文本明確規定,出租車企業擁有出租汽車、附屬設施所有權和有效期內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產權歸屬明確。

  ———權利義務不對等。舊合同『霸王條款』很多,出了事故全部由司機承擔。新文本公平地設立了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了雙方違反合同約定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

  ———費用承擔不明確。以往各項費用如何承擔,企業規定不一。新文本明確了由企業承擔購置車輛的成本費用和繳納經營權有償出讓金費用,由企業負責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企業繳納的各項費用,以每月向司機收取承包費的形式收回。

  ———高額抵押金不退還。舊合同中設立收取高額抵押金,待合同履行完畢後,企業卻找理由不予退還。新文本規定企業可采取擔保方式化解風險,擔保方式可以采用保證、抵押、定金三種方式。而采用收取定金方式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出租汽車價款的20%。在合同履行完畢後,定金或者抵作價款,或由司機收回。企業扣留司機定金不予退還屬於違約行為,企業應雙倍返還定金。

  ———保險賠償責任不清晰。以往汽車保險由誰購買等合同中不明確,出了事故如何承擔責任也不明。新文本規定由企業負責購買出租汽車保險。企業如未按規定購買保險,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濫收費用不合理。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常以各種理由濫收費用,甚至將濫收費用設置於合同中。新文本規定司機有權拒付不合理費用。

  ———合同解除不規范。以往企業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設置合同解除條件。新文本根據相關情形設立了企業可單方解除的情形和司機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