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8日電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獨生子女佔主體等社會變化,『寵物』正快速走入市民家庭,而寵物大軍中,以犬類居多。據有關部門統計,哈爾濱市現有各類犬10萬餘只,截至目前,辦理了《犬類管理證》和《犬類免疫證》的有兩萬餘只。馬路邊、庭院裡,狗的身影無處不在,汽車軋死寵物狗的事故也在頻頻上演。但人們發現,由於此類事故處理相關的問題都還沒有確定的結論,所以每一起事故都引來一場糾紛。這些問題集中在:狗有沒有『路權』?車撞狗事故責任該由誰來界定?狗的價值如何確定?狗主人能否要求精神賠償等等。
『車軋狗』事件頻發糾紛不斷
這一個星期,道裡區河松小區連著發生了三起車撞狗的意外事故。第一起中,汽車軋死一條小鹿狗後揚長而去;第二起中,汽車把一條兩歲大的小鹿狗軋成骨折,狗主人要求司機進行賠償,發生爭議,司機認為,造成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狗在馬路上亂跑,鑽到車輪下,責任在狗主人沒有看管好,爭議最後不了了之;第三起中,汽車在院子裡軋死了一條吉娃娃狗,司機與狗主人都是鄰居,便協商賠了300元錢了事。
7月4日,記者見到第二起事故中受傷小鹿狗『路路』的主人李大娘。李大娘說,『路路』兩歲了,它一個月大的時候來到她家,家裡把它當孩子養著,特意為它每天訂了半斤牛奶,給它買雞肝、用胡蘿卜丁炒牛肉來調劑伙食。『路路來我們家兩年多,它已經成為我們家的一個成員。那個司機撞完狗連聲道歉都沒有,太不應該了!』李大娘抱著受傷的狗竟落淚了。路路被撞傷腿後不能行走了,為了給路路治病她家已經花費了近千元。
如果說寵物被車軋了後,最心疼的是寵物主人,那麼,最頭疼的人就是開車的司機了。
出租車司機楊師傅前一段時間開車行駛在道裡區安定街時,突然從路旁的人行道上躥下來兩只小狗,由於剎車不及,一條小狗被當場軋死。結果這件事『磨嘰』了快一個月了,還沒有最終解決。楊師傅說,我們司機平時看到丟棄在路上的破衣服、垃圾都不願軋過去,更何況軋活物呢?實在是來不及剎車,狗主人沒看管好寵物,責任不能全歸司機。
事故發生後,交警來到現場,但沒有現場處理賠償問題。楊師傅堅持自己並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不應承擔責任;而小狗的主人則堅決要求賠償。在僵持階段,楊師傅投保的保險公司表示可以支付80%的賠償金,其餘的由楊師傅承擔。『保險公司給了我賠付單,讓我跟小狗的主人協商,去買一條相同的狗,再拿著發票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但楊師傅跟小狗的主人在買狗的過程中又發生了分歧,至今也沒有買到合適的狗。
同樣有過軋死寵物狗經歷的司機王師傅對記者說,軋死寵物狗的事故大部分是因為狗突然躥到馬路上,司機剎車不及導致。這樣的事故司機並沒有責任,可是寵物的主人往往不管是誰的責任,只要是你把狗軋死了就讓你賠。『這車越來越難開了。』王師傅感嘆。
汽車軋死狗屬於交通事故,也要按責論處
汽車將寵物狗軋死,是否像其他交通事故一樣,由交警部門劃分責任,然後按責論處呢?
據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相關負責人介紹,汽車在公路上將狗撞死屬於交通事故,因為交通事故構成的要素之一就是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狗作為其主人的私人財產,被撞死了可視為一種財產損失。此類事故一旦發生,雙方當事人可向事發當地的交警部門報案,交警部門受理後,會核實事故造成的損失並判定當事人雙方的責任。
在汽車將寵物狗軋死這類交通事故中,同樣存在以責論處的問題,而認定責任要看駕駛員有沒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過錯。由於狗是牲畜,沒有上道的權利,如果發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過錯;如果駕駛員沒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過錯,狗的主人就應負比較大的責任或者是全部責任。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許多律師對寵物狗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看法也不盡一致。有的律師認為,寵物狗如果沒有到管理部門登記,就屬於『非法擁有』,不能列為個人財產之列。還有的律師認為,不論寵物狗是否在公安部門登記,都屬於其個人財產,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車輛投保,保險公司為撞狗事故『埋單』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目前哈爾濱市多家財險公司都對在交通事故中被軋死的狗提供理賠。也就是說,只要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的險種,一旦投保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軋死了寵物狗,保險公司會承擔對寵物主人的賠償。而賠償的金額由肇事司機和寵物的主人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將按照法院的判決進行理賠。
在采訪中,一家保險公司的一位負責人表示,車主只要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根據相關規定,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出租車或是其他屬於營運性的車輛,不能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因此,保險公司不能100%賠償,而是只能支付80%的賠償金,其餘部分由車主承擔。
可否要求精神賠償眾說不一
對寵物狗被汽車軋死後,狗主人是否可以向肇事司機要求精神賠償,很多律師在接受采訪時眾說不一。
一部分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解釋》『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規定,要求精神賠償的對象必須是與特定人格的纔能、品行、形象、風貌乃至與精神魅力有關的紀念物品,而寵物即使與主人感情再深,再能領會主人的意願,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寵物畢竟只是個動物,沒有理由因寵物受傷害而賠償主人精神損失。
有律師認為,很多人將寵物狗視為一種精神寄托,如果狗有什麼不測,狗主人的精神損失是必然的,給其一定的賠償也是應該的。精神賠償是指精神受到傷害後的應得補償。『寵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解釋》的特性。因為,與普通財產不同的是,除價格屬性外,寵物類財產另具有一定的精神屬性:一個『寵』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以及主人要付出的心血。可以說,寵物往往成為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物,因此稱其為『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可謂實至名歸。僅僅按寵物的『顯價格』給予賠償,難以彌補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