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9日電 日前,市政府出臺《哈爾濱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職工安置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結合哈市實際情況,對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後,其職工的經濟補償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情況作出了具體安排。
欠繳養老保險費
解除勞動關系前要全額補繳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可按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企業應為職工繳納的和應代扣職工應繳納的),在解除勞動關系時要全額補繳。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經認定已無生產經營能力、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其已退休人員不再納入基本養老統籌范圍,可根據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月發放生活費。沒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可根據哈勞社發【2005】44號文件規定,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已參加養老保險的破產、關閉和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委托市企業職工托管服務中心管理,有關費用可參照《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屬國有改制企業職工勞動關系處理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的意見(暫行)》(哈發【2004】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經濟補償金
標准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
《意見》規定,對於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未與改制存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標准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市區屬企業其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按照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實發468元,其餘額用於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縣(市)屬企業經濟補償金計算最低標准由當地政府確定。
記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以審批部門批准企業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為截止年限。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由於職工個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在計算補償金時扣除。
未參加醫保大集體
改制前應為職工辦醫保
《意見》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廠辦大集體改制企業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處理,按照《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哈爾濱市困難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試行)》文件執行。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月內按原參保模式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一次性繳足所差合計年限的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提前退休的參保人員,應按照本人退休前的繳費標准,繳足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醫療保險費;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須再補齊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
市級統籌范圍內,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廠辦大集體改制企業,應在改制前為其在職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