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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送子車』車主應為學生投保 新辦法9月1日起實施
2007-07-18 10:00:02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劉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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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8日電 近日,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通過了《哈爾濱市接送學生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送子車』營運安全,《辦法》對『送子車』車況、駕駛員、經營者及其法律責任都做了相關規定。

  『送子車』駕駛員不得無故中途倒客

  據了解,過去發生的多起『送子車』安全事故,因駕駛員沒有經過培訓、技術不佳導致的不乏其數。為了確保學生安全,《辦法》規定,『送子車』駕駛員必須取得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無惡劣品行紀錄;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6分記錄;未發生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辦法》還規定,『送子車』駕駛員要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在車內吸煙;保持車廂內外整潔,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不得無故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維護學生乘車秩序,監督副駕駛位置學生系好安全帶;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接送學生車從事其他客運經營;駕駛員在營運中不得有超員運行、超速行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

  另外,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及時采取救助措施,保護現場,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送子車』車輛必須定期維護

  據調查,目前市場上許多『送子車』都是報廢車輛,或未經年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車輛,因車況問題造成的安全事故也屢禁不止。《辦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對接送學生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接送學生車技術狀況良好。同時,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車輛到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不得使用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接送學生。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准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要求的接送學生車,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

  《辦法》還規定,接送學生車應當在車身的指定位置統一設置標識及編號,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接送學生車標識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接送學生車身標識不得涂改或者挪用。接送學生車還應當配備有效的滅火設備。

  『送子車』從業者須與監護人簽訂合同

  《辦法》規定,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方可進行經營。

  申請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具有不少於50臺企業自購載客7人以上、符合國家規定載客標准且經檢驗合格的車輛,有健全的安全、服務管理制度,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辦法》還規定,經營者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服務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格式合同文本與被接送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學生車接送服務合同》,為乘車學生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定期對駕駛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

  『送子車』從事其他客運最高罰1萬

  本《辦法》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擅自駕駛接送學生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指出,經營者或者駕駛員利用接送學生車從事接送學生以外客運經營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駕駛員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駕駛員無故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的,營運中搭載本車學生以外其他人員的,擅自涂改或者挪用車輛標識的,企業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另外,《辦法》還規定,學校在送子車管理監督方面也應起到一定的作用,必須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對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教育學生不乘坐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送車輛,維護自身的安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督促學校加強對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對校車進行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