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8日電 從9月1日起,送子車接送學生要簽訂合同,還要為學生投保。今日,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通過了《哈爾濱市接送學生車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對送子車的市場准入、經營服務管理、規范行車安全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學生安全乘車提供有利保障。
送子車司機須三年以上駕齡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接送學生。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方可進行經營。
而申請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的企業,應具有不少於50臺企業自購載客7人以上、符合國家規定載客標准且經檢驗合格的車輛;有健全的安全、服務管理制度;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等。
對於送子車的駕駛員,《辦法》要求接送學生車駕駛員取得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還必須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並經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接送學生要簽合同
以往收了錢就可接送學生,但《辦法》規定,接送學生企業要先與被接送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學生車接送服務合同》,並為乘車學生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接送學生車接送服務合同》格式文本,由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訂,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
《辦法》還規定,所有接送學生車應當在車身的指定位置統一設置標志及編號,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而對於經營者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辦理相關手續,交回相關標志和有關證照。
駕駛員要保護學生安全
接送學生的途中安全是家長最為擔心的,對此《辦法》規范了駕駛員負責照看學生上、下車,維護學生乘車期間安全的職責。
《辦法》規定,駕駛員不得無故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要維護學生乘車秩序,監督副駕駛位置學生系好安全帶;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接送學生車從事其他客運經營。尤其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駕駛員要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如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事故時,駕駛員要及時采取救助措施,保護現場,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設接送車檔案接受投訴
《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對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教育學生不乘坐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送車輛,維護自身的安全。同時對接送學生車設立監督機制,哈市交通、公安、教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共同做好接送學生車監督管理工作。
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接送學生車管理檔案,對經營者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要設立舉報投訴制度,受理學生或者監護人的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接送學生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學校負責引導學生乘坐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接送學生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維護學校周邊靜態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