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3日電(賈晉璇 盧振民 記者雷蕾)一起房屋買賣,竟然出現兩份標的相同、當事人相同、房屋價款卻相差懸殊的『陰陽合同』。近日,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糾紛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吳某按照『陰合同』給付原告哈爾濱某房地產公司購房尾款410萬元及利息。
今年年初,原告哈爾濱某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法院,訴稱2004年初,公司與吳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將位於哈爾濱市道裡區的一處建築面積為2300平方米的七層辦公樓賣予吳某,總價款為710萬元,買方首期付款200萬元,餘款於2004年6月30日付清。每逾期付款一日,違約方按萬分之一支付滯納金。合同簽訂後,2004年2月8日至10日,房地產公司將房產交付吳某,吳某支付首期款200萬元。至2005年初,吳某因資金不足,餘款不能結清,房地產公司找到吳某,雙方達成了緩繳協議,規定吳某向房地產公司繳購房款100萬元,餘下的410萬元分三次繳清,吳某一旦逾期繳款,除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外,房地產公司還將訴訟於法院裁決執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吳某自負。但是吳某在付清100萬後,便再不付款。房地產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將吳某告上了法院。
然而,在庭審中,吳某卻拿出了另一份房產買賣合同,除約定房價為500萬元外,其他條款均一致。而2004年2月5日,雙方在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簽訂的合同正是500萬元的合同。同年12月,吳某也是按照500萬元交納的稅款。因此,吳某辯稱,自已不欠房地產公司購房款410萬元,房地產公司提交的房產買賣合同中實際購房款為500萬元,是房地產公司將其篡改為710萬元。該房產買賣合同在哈爾濱市房產住宅局有檔案記錄,自已只欠房地產公司20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出現的針對同一標的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當事人相同,房屋價款不一,顯系陰陽合同。雖然雙方提交的《房產買賣合同》中房屋總價款不一致,但吳某按照《房產買賣合同》約定,支付200萬首付款後,又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緩繳協議,吳某對此事實無異議,應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按該協議約定,吳某應支付房地產公司購房款510萬元,協議簽訂當日支付100萬元,同時對尚欠410萬元的支付時間均是在此協議簽訂之後,因此,應當認定該協議是吳某在已付200萬元首付款後,對再應支付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約定。該協議亦佐證了雙方約定購房款數額,故應認定吳某購買房地產公司的購房款總額為710萬元。
2004年2月5日,雙方在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作用是國家收取房地產交易稅的行政管理行為,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不予認定。法院判決,吳某一次性支付房地產公司尚欠購房款410萬元及利息,駁回房地產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資料——陰陽合同
現時一些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常常會簽訂價格不同的兩份合同,這就是所謂的『陰陽合同』。
『陽合同』,系房屋買賣中,由雙方簽訂後向有關部門備案的那份合同,價格一般都很低。這種合同雖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其實際上是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價格的方式,欺騙登記部門,目的是少繳稅金。這一做法客觀上損害了國家利益,違反了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法院一般都判定其無效,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
所謂『陰合同』,則是雙方當事人私下簽訂並實際履行的合同,價格一般都符合市場行情,充分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購買價格。現實中,法院一般都確認『陰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可以成為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