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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未交夠咋辦? 一次繳滿15年可領取養老金
2007-08-07 10:23:2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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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7日電 近日,黑龍江省勞動保障廳出臺了《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若乾政策問題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多項政策進行細化和說明。根據《意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續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按照原有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繳費年限不足15年,無法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意見》中規定,這部分人員可以通過延續繳費的方式,一次性或多次繳納,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企業職工可以由本人到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個體勞動者身份繳納剩餘年限的養老保險金。

  延續繳費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標准,按照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當期的計發辦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實際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的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確定。

  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但已經將個人賬戶儲存的養老費取出的人員。由原所在單位為其提供原始檔案材料,本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延續繳費手續,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已支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實際領取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額退還。延續繳費年限滿15年後,按當期有關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延續繳費年限滿15年之時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按國家規定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納入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標准為其發放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的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補發。

  有國家承認工齡可補繳參保

  目前,我省有萬餘名有國家承認連續工齡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未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的職工,這部分群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較為模糊。新《意見》實施後,他們可通過補繳的方式參保。

  未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返城後從事靈活就業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以及與原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解除關系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時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上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以延續補繳到滿15年。

  多個賬戶須合並留個人繳費最高的

  隨著市場就業機制的日益建立,部分勞動者在一個以上的工作單位從業普遍增多,重復參保的現象也隨之增加。新出臺的《意見》對此也做了具體規定。

  為解決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問題,《意見》規定,從參保人員最早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開始計算,並將其所屬單位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合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復時期個人賬戶只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復時期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數額最高的部分,其他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作為補充間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如果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剩餘的,剩餘部分一次性返還給參保人員本人。重復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中的單位繳費部分不予返還,個人繳納部分返還個人。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

  目前,辭職或解除勞動關系後到外省就業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但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的養老保險問題一直是勞動者在外就業時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問題。根據省勞動保障廳新出臺的《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若乾政策問題處理意見》,到外省就業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

  《意見》規定,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在我省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到外省市企業(單位)重新就業或以個體勞動者身份靈活就業,應當與外省市新就業地協商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外省市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當地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者可以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如果外省市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同意在當地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者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在我省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申請不再參加新就業地的基本養老保險,繼續按我省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如果外省市新就業地不同意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要求重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原在我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當保留,參保者應當繼續按照我省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外省市就業結束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外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轉回我省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直接由我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給本人。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