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4日電 (賈晉璇 於敏 記者 雷蕾) 於某在離婚訴訟期間,竟不顧妻子王某和孩子的利益,擅自將夫妻共有的住房偷賣給李某。因辦不了產權證,李某將於某和王某告上法庭。今天,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於某和李某的買賣協議無效。
去年8月份,李某花11萬元從於某手中買了一套住房。付了全額房款後,於某將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交給李某,委托其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可是等到李某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時,竟意外得知該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了,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原來,幾個月前,於某和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起訴至法院離婚,王某申請了財產保全。這下李某急了,錢已交了,房子卻拿不到,11萬不就打水漂了嗎?於是李某一紙訴狀,將於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
接到訴狀後的王某纔得知,丈夫於某已將房子賣了。
在法庭上,李某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李某與於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並且房屋已交付,於某也履行了給付房款的義務,協議已實際履行,李某屬善意取得,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履行協議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並承擔訴訟費用。
於某未到庭。王某辯稱,李某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案訴爭之房是王某和於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兩人已起訴離婚,並經法院判決,訴爭之房屋歸王某及其女兒所有,王某給付於某該房的折價款50000元。現於某乘訴訟期間實施個人行為將房屋出賣,其行為違法,於某和李某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於某在夫妻雙方訴訟離婚期間,違背其妻王某的意願,擅自處分夫妻共有住房屬違法行為,損害了王某對該房屋的合法權利,且訴爭之房已判歸王某及婚生女所有,故李某與於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屬無效協議。李某雖實際佔有該房產,但房產適用登記制度,李某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不適用善意取得。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判後,李某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