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3日電 8月30日晨,大慶市市民董鳳岐來到自己位於龍鳳區世紀大道東風西路74號的廠房,當看到房子還好好地矗立在那裡時,不禁長出一口氣。兩天前,黑龍江省建設廳相關部門在認真研究了他提交的復議請求後,出具了《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大慶市房產管理局作出的慶房拆裁字[2007]第39號《房屋拆遷裁決書》程序違法,行為明顯不當,予以撤銷。原定於29日實施的強拆行動也隨即被叫停。
今年2月初,大慶市政府啟動了三永湖地區土地收購儲備項目建設,大慶市國土資源收購儲備中心取得了拆遷許可,並發布了拆遷公告。董鳳岐的一套面積為1100多平方米的商業用房劃在動遷范圍內。然而,雙方在補償方式等方面遲遲未達成協議。
5月24日,國土資源儲備中心向大慶市房產管理局遞交了拆遷裁決申請書。大慶市房產管理局於6月19日作出慶房裁字[2007]第39號《房屋拆遷裁決書》認為,申請人依法申請拆遷應予以支持,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董鳳岐所屬房屋實行貨幣補償,補償總金額4569404.26元(明細略);二、被申請人董鳳岐必須在2007年7月4日前搬遷完畢;三、被申請人逾期不搬遷,我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行政強制拆遷……
對這份裁決,被拆遷人董鳳岐很不服,認為房產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是:房管局在受理儲備中心申請後,未向董鳳岐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剝奪了他的法定答辯權。房產管理局明知當事人的電話、家庭住址,卻將《答辯通知書》貼在了擬拆遷房屋門上;而且,《答辯通知書》上記載的時間是『2007年6月11日』,卻要求董鳳岐在『2007年6月12日前,將房屋有關手續和對拆遷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書面答辯送至開發區建設局』,沒有給他必要的答辯時間。
董鳳岐還提出,按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補償方式有貨幣化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房管局的裁決剝奪了動遷戶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權利,屬於濫用職權。
為此,董鳳岐向黑龍江省建設廳提出了復議請求,請求撤銷大慶市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書》。
而大慶市房產管理局堅持認為:自己做出的裁決正確、合法,董鳳岐的各項主張均不成立;三永湖建設項目是土地收購儲備項目,裁決以貨幣補償安置被動遷人既符合客觀情況,又不違法。
7月6日,黑龍江省建設廳給大慶市房產管理局下發了一份《停止執行通知書》:目前,我機關認為《裁決書》中存在問題,現在實行強制拆遷不合時宜,請你機關停止運行強制拆遷程序,待我機關審查你局的答復之後,根據作出的決定執行。
然而就是在這種情況下,8月14日,大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龍鳳分局卻向董鳳岐送達了《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於2007年8月29日對他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董鳳岐反映的情況引起了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視。8月27日,就在離強拆最後期限還有一天的時候,省建設廳終於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被申請人大慶房管局未向申請人董鳳岐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答辯通知書中未給予申請人合法、合理的答辯時間,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後至作出行政裁決期間沒有組織拆遷當事人調解,因此作出的行政裁決程序違法;同時,大慶房管局的行政裁決剝奪了被申請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其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被拆遷人理應有權利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決定:撤銷被申請人大慶市房產管理局作出的慶房拆裁字[2007]第39號《房屋拆遷裁決書》。
黑龍江省建設廳政策法規處一位同志說,大慶市有關方面在上級部門組織當事雙方進行復議期間,仍要組織強拆,很不應該。當前一些地方在執法活動中,不按規定程序辦事、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文書送達不規范等問題表現比較突出,激化了社會矛盾,損害了群眾利益。其中,與房屋拆遷有關的糾紛有增無減,佔全省建設系統行政復議量的80%以上。對此我們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行政機關的工作秩序,維護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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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第六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行政復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即: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