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8日電 近日,市政府重新制定了《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辦法》確定,機動車在步行街內通行,將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同時,步行街區中央大街路段內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上不准設置戶外廣告。
在步行街騎車最高罰款50元
`據介紹,自1997年6月1日起,步行街內便禁止車輛通行。但是,對違反這一規定者並未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新辦法明確,步行街內,除殘疾人使用的手搖專用車、手推兒童車和撲救步行街區內火災的消防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行。同時規定,機動車在步行街內通行,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在步行街內通行,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臨街建築每年『五一』前須清洗
《辦法》規定,步行街區臨街建築物進行外部裝飾、裝修,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裝飾、裝修前,告知步行街區管理機構。
步行街區臨街建築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規定標准對建築物進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飾;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貌。步行街臨街建築物粉刷或者油飾,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臨街建築物禁設戶外廣告
《辦法》明確,步行街區中央大街路段內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上不准設置戶外廣告。在步行街區其他路段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應辦理審批手續。禁止擅自佔用步行街區內的道路、地下通道、樓體通道或者利用臨街建築物門窗從事經營活動。
《辦法》要求,在步行街區內,不准開辦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准的經營項目。步行街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使用清潔能源,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改為清潔能源。
臨街單位夜景燈光同時開關
中央大街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置的夜景燈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2時後關閉;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1時後關閉。經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車輛的營運時間,應當與中央大街商服單位營業時間相協調。《辦法》還明確規定,步行街區內禁止流浪乞討或者非法攬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