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30日電 為確保哈市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29日,哈市政府下發了切實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熱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哈市供熱建立市區兩級管理體制,落實供熱區域責任,除呼蘭、阿城2區暫維持現管理體制不變之外,哈市市區每個鍋爐房(換熱站)要做到有人包、有人管。
供熱質量:早六晚九18℃以上
在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供熱期間,居民居室內6時至21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同時要采取措施解決冷熱不均問題。熱電聯產、區域鍋爐要采取連續供熱方式,不具備連續供熱條件的分散鍋爐要延長供熱時間,確保居民住宅室溫達標。
供熱服務:24小時報修
全面推行供熱服務公示制和承諾制,公開供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供熱時間、服務標准和服務監督電話。在供熱小區實行定點、定時測溫和發放便民維修服務卡,設立24小時報修電話,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
各區供熱辦要設立供熱監督電話,協調解決轄區內的上訪投訴問題。供熱企業是供熱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社會供熱單位要設專職信訪工作人員;自供熱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供熱信訪問題由責任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供熱秩序:簽供用熱合同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文本應使用省建設廳和省工商局統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明確供用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熱監察執法部門要加強供熱市場監管,依法查處竊熱和竊取供熱用水、損害供熱設施、供熱質量不達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未經批准擅自棄管而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發生重大供熱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對因供熱單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溫度未達法定標准的,熱用戶可依據供用熱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熱價監管,依法查處擅自提價或通過縮短供熱時間、降低供熱質量等手段變相提價的行為。
供熱費用:持特困證職工單位全擔
熱費承擔主體為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在規定的住房控制標准面積內的熱費,由職工個人和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所在單位共同承擔,其中職工個人承擔10%、單位承擔90%;超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住房面積控制標准按《哈爾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貫徹(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住房面積控制標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哈房改組字正1994)2號)執行。鄉鎮、民營和三資企業職工的熱費,已納入工資的,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未納入工資的,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承擔10%和90%,超出規定控制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個體工商業戶、農業戶、自由職業者和停薪留職人員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在規定的供熱保障控制標准面積內,以下各類人員的熱費均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支付,超出供熱保障控制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1)居住集中供熱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民政定補優撫對象、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失業救濟對象、市屬國有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無工作單位和單位關停破產確實無力支付熱費的建國前老軍人的全部熱費;(2)經批准的市、區屬國有關停破產企業離休人員(不含由市離休乾部管理中心支付熱費的離休人員或關停破產時已向個人支付熱費的離休人員)和進入社保領取養老金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不含破產時已從破產費中預留並委托社會保險機構發放采暖費的退休人員,或企業破產時已向職工個人支付熱費的退休人員)單位承擔90%熱費;(3)居住非集中供熱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戶每年給予720元補貼。
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熱費,全部由所在單位承擔。非住宅房屋的熱費,由房屋經營者或產權人承擔。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未安置空房的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停止用熱並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供熱收費:居民委可協助收繳
熱費實行向單位收繳和向職工家庭收繳相結合的辦法,向單位收繳的,由單位負責交繳其應承擔的90%熱費,並負責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承擔的10%熱費;向職工家庭收繳的,先由職工家庭墊付全額熱費,持收據到所在單位報銷,所有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為職工報銷墊付熱費。職工有多處住房,合計面積未超過規定控制標准的,單位按90%報銷熱費;超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由單位負責代扣代繳。供熱單位可與街道辦事處、居民委簽訂熱費收繳合同,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協助收繳。
收費保障:繼續實行『五不准』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要將熱費列為必保支出,按時支付熱費或報銷職工墊付的熱費。對不按規定支付或報銷熱費的單位,繼續實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購買和更新小汽車、不准發放獎金、不准領導乾部出國、不准評為先進單位、不准領導乾部評為先進個人)。
凡不按規定支付和報銷熱費的單位,由監察、審計部門進行監察審計;對確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報銷熱費的,依法強制劃撥。用戶逾期拒不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繳熱費。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對無正當理由空閑而不交納熱費的公共用房和未經產權單位同意轉租而不交納熱費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經營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收回房屋承租權並解除原租賃關系。個體私營業戶在規定時間內拒不交納其經營場所和自住房屋熱費的,可按有關規定暫緩、限制或停止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