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哈爾濱市區20日供暖 6時至21時室內溫度達18℃以上
2007-10-08 11:52:51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戚泥蓮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0月8日電 為確保全市市民住上暖屋子,日前,哈爾濱市政府下發了切實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熱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哈市供熱建立市區兩級管理體制,落實供熱區域責任,除呼蘭、阿城2區暫維持現管理體制不變之外,哈市市區每個鍋爐房(換熱站)要做到有人包、有人管。

  根據規定,在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供熱期間,居民居室內6時至21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全面推行供熱服務公示制和承諾制,公開供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供熱時間、服務標准和服務監督電話。

  為保證供熱秩序,哈市全面采用簽訂供用熱合同的方式,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文本應使用省建設廳和省工商局統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明確供用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供熱費用,本年度哈市規定熱費承擔主體為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在規定的住房控制標准面積內的熱費,由職工個人和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所在單位共同承擔,其中職工個人承擔10%、單位承擔90%;超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鄉鎮、民營和三資企業職工的熱費,已納入工資的,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未納入工資的,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承擔10%和90%,超出規定控制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個體工商業戶、農業戶、自由職業者和停薪留職人員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在規定的供熱保障控制標准面積內,以下各類人員的熱費均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支付,超出供熱保障控制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1)居住集中供熱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民政定補優撫對象、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失業救濟對象、市屬國有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無工作單位和單位關停破產確實無力支付熱費的建國前老軍人的全部熱費;(2)經批准的市、區屬國有關停破產企業離休人員(不含由市離休乾部管理中心支付熱費的離休人員或關停破產時已向個人支付熱費的離休人員)和進入社保領取養老金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不含破產時已從破產費中預留並委托社會保險機構發放采暖費的退休人員,或企業破產時已向職工個人支付熱費的退休人員)單位承擔90%熱費;(3)居住非集中供熱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戶每年給予720元補貼。

  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熱費,全部由所在單位承擔。非住宅房屋的熱費,由房屋經營者或產權人承擔。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未安置空房的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停止用熱並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熱費實行向單位收繳和向職工家庭收繳相結合的辦法,向單位收繳的,由單位負責交繳其應承擔的90%熱費,並負責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承擔的10%熱費;向職工家庭收繳的,先由職工家庭墊付全額熱費,持收據到所在單位報銷,所有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為職工報銷墊付熱費。職工有多處住房,合計面積未超過規定控制標准的,單位按90%報銷熱費;超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由單位負責代扣代繳。供熱單位可與街道辦事處、居民委簽訂熱費收繳合同,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協助收繳。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