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9日電 『本來想穩當買個房子,沒想到卻因為不明白具體規定,2000元押金一去不回。』近日,市民王女士找到記者,反映她最近買房遭遇的鬧心事。
據王女士介紹,她半個月之前看中了香坊區公濱路泰山家園小區的一套住房,賣主張某告訴她這是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比正常商品房要便宜,而且張某承諾可以負責辦理過戶手續。經過協商,兩人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王女士交納了2000元的購房押金。隨後,張某詢問王女士是否有其他住房,王女士告訴張某自己還有一套住房,張某表示如果還有住房那不能辦理過戶。王女士說:『賣主說無法辦理過戶,我就不想買了,但賣主說既然簽了協議,2000元押金就不能退了,房子沒買到手,押金也要不回來,我感覺自己上當了。』
對此,市房產住宅局的工作人員表示,居民這種私下進行的經濟適用住房交易是違規行為,簽署協議也不能生效。按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只提供給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賣主如果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滿5年,房子只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買主,買主王女士既然目前已有一套面積不小的住房,就不屬於住房困難家庭,不能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了。因此這種私下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不能按照規定辦理過戶。
了解到經濟適用住房買賣的有關規定後,王女士准備通過法律手段,討回自己的20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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