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31日電 今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市政府獲悉,經哈市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對《哈爾濱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辦法》等6部規章進行修改。
挖掘小區綠地要經審批
《哈爾濱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改為:小區建設的房屋和庭院設施竣工後,由建設單位進行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辦法修改後規定,臨時佔用、挖掘小區通道的,應當經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繳納佔道費或挖道修復費。臨時佔用、挖掘小區綠地,應當經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未經審批不得挖掘建制鎮內的道路
修改後的《哈爾濱市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工前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而未經道路、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挖掘建制鎮內的道路和綠地。
從事勘察、設計要有證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修改後規定,勘察、設計資質分類和分級標准,按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堪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纔可以對外從事勘察、設計業務。而對於施工圖設計文件,辦法修改後要求必須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的,不得使用。
管線工程竣工要經規劃驗收
這個月挖水管、下個月挖煤氣通道……每到春季,哈市煤氣水電等各部門都要進行城市基礎設施改造,對此,《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修改後規定,今後,哈市各種管線工程竣工後,都應當由哈市規劃部門進行規劃驗收。其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管線,不准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辦法刪除部分內容
《哈爾濱市水土保持辦法》中,第十九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以及興建旅游景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等內容被刪除。
清算委員會成立要登公告
《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規定》的修改內容為:『清算委員會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內,刊登清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