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日電 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勞動合同,口頭通知一工人解除勞動關系,而工人要求企業補償其10個月工資或回單位上班,並退還抵押金500元。針對這起糾紛,勞動仲裁人士表示,當前一些企業對勞動合同的重視程度不夠,解除合同隨意性大,且不規范,從而導致爭議出現。
據悉,蘇某是某飼料有限公司的合同工,1996年到公司工作,每年簽訂一次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最後一次合同到期是2005年8月30日。月薪為700元。但2005年時,企業勞資人員口頭通知蘇某不要來單位上班了,企業要與他解除勞動關系。蘇某感到不解,合同尚未到期,公司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理由就不讓他上班,又不給他一定的經濟補償,有點說不過去。其後,他在反復與企業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了申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並退還當初進入公司時被收取的500元抵押金。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仲裁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應一次性支付蘇某7000元,退還抵押金500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動仲裁人士分析,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效。蘇某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企業既無解除勞動關系的正當理由,又不給蘇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解除勞動關系無效。
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正當理由。如經與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