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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大病醫療』 呼蘭阿城納入市級統籌
2007-11-02 09:26:1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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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2日電 昨天,就《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待遇水平等市民關心的基本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李巍進行了詳細的介紹。

  政府家庭共同承擔保費

  哈爾濱市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遵循以下原則: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參保城鎮居民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待遇與籌資水平相適應;醫療保險費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擔;實行屬地管理、市級統籌。

  呼蘭阿城納入市級統籌

  參保范圍包括:具有哈爾濱市市區(含呼蘭、阿城)城鎮戶籍的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成人居民』);具有哈爾濱市市區城鎮戶籍的18周歲以下的學生兒童,包括托幼機構兒童和散居嬰幼兒(不含出生28天以內的新生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就讀的在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困難群體給予特殊照顧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擔。成人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政府補助60元,個人繳納270元);學生兒童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90元(其中,政府補助60元,家庭繳納30元)。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只繳納籌資標准的20%,即65元,其餘265元由政府補助;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家庭只繳納10元,其餘80元由政府補助。

  實行醫療保險費預收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年預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城鎮居民繳納下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期。2007年繳費期為11月1日至2007年12月20日,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了參保手續的參保人員,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的,須在下一年度繳費期辦理參保手續。

  設起付標准和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均高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低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減輕城鎮居民個人負擔,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起付標准在城鎮職工起付標准的基礎上平均降低了20%。

  參保居民需住院治療的,應持《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並預交一定數額的預付金,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結算,需要個人負擔的起付標准和自付比例部分,用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及轉診制度。已批准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除幾所轉診醫院以外,其他均為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使用統籌基金,設立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

  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包括: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所致傷病的。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