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9日電 『新蓋中蓋』牌高鈣片是全國聞名的保健藥,而北京、上海、洛陽卻有3家生物制藥公司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包裝賣自己生產的高鈣片。哈爾濱制藥六廠發現後,將這3家生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省法院終審判決這3家生物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並承擔侵權責任。
新蓋中蓋包裝被『克隆』
廠家怒告3家生物公司
2005年底,哈制藥六廠在市場上發現北京、上海、洛陽有3家生物制藥公司生產的高鈣片,其包裝與自己生產的『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的包裝非常近似,許多消費者在購買時,都將這3家生產的高鈣片認成哈制藥六廠的產品。經過調查取證後,2006年哈制藥六廠將這3家制藥公司和經銷商鄭某起訴至市法院。
哈制藥六廠訴稱:『新蓋中蓋』商標被認定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著名商標。原告每年投入巨資在中央電視臺,全國各省、市電視臺進行廣告宣傳,宣傳面覆蓋全國,已成為全國家喻戶曉的知名商品。這3家生物制藥公司的高鈣片使用與原告『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的包裝、裝潢近似的包裝盒,導致市場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原告的商品,『新蓋中蓋』牌高鈣片銷售利潤逐年下降,給原告造成很大經濟損失。遂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與『新蓋中蓋』牌高鈣片包裝、裝潢近似的高鈣片包裝盒及瓶簽;2.被告銷毀高鈣片的包裝盒及瓶簽;3.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0萬元;4.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及訴訟調查費;5.對被告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包裝構圖設計多有雷同
法院對比認定侵權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定,哈制藥六廠的『新蓋中蓋』牌高鈣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是知名商品;其使用的包裝具有相關公眾能夠據以判斷和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並已於2004年3月12日申請,2004年9月15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屬於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受法律保護。
市法院對比被控侵權包裝物與哈制藥六廠的『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的特有包裝,發現被控侵權包裝物的總體設計、構圖、色彩組合、字體和整體效果,與『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的包裝相比,無論是主要部分,還是整體效果,均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混淆、誤認。被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侵權藥構成不正當競爭
終審判決:停銷侵權藥
由於哈制藥六廠因侵權所受損失和3家制藥公司實際獲利情況均不能確定,市法院根據3家制藥公司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地域較廣、獲利較大等實際情況,酌定其應賠償的數額。經銷商鄭某銷售這3家公司使用侵權包裝物的高鈣片,亦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市法院根據以上原因判決:1.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並銷毀侵犯原告哈藥集團制藥六廠知名商品『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特有包裝的高鈣片包裝物;2.賠償原告哈藥集團制藥六廠經濟損失50萬元;3.經銷商鄭某立即停止銷售三被告生產的侵權高鈣片;4.駁回原告哈藥集團制藥六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3家制藥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訴。省法院審理後認為,這3家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侵權並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期間,哈制藥六廠與這3家公司針對上述侵權行為及賠償數額及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的承擔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省法院已做出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並已發生法律效力,故省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市法院判決中的第三、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