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30日電 一對夫妻已協議離婚,為了將房屋盡快變現,妻子找他人假冒丈夫領得離婚證書,丈夫周某將妻子等人告上法庭。日前,道裡法院以買房人系善意取得為據,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但表示他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另行追索。
據辦案人講,2003年,結婚已4年多的周某以20餘萬元的總價在道裡區購買了房屋一套。3年後,周某與妻子曲某感情漸至破裂,雙方商議離婚事宜。2006年2月,至婚姻登記處辦理自願離婚手續(未領得離婚證)。離婚時,雙方約定,當年所購房屋的產權人變更為曲,所欠公積金貸款7.3萬元亦全部由曲承擔。2個月後,已獲得丈夫應允的曲某為了盡快獲得那套房屋產權,讓他人假冒丈夫領取了離婚證。然後,憑著離婚證等一系列證明,曲很快將房屋過戶到了自己名下。並在一個月後將該房屋賣掉。然而,無房居住使曲某不得不以自己與父母三人的名義將房屋買回。
辦案人講,正在曲某為房屋賣出買進忙碌時,也傳來了其離婚證書領取手續因不合法,而離婚登記被依法撤銷的消息。聽到離婚受阻,曲某就於2002年9月打起了離婚官司。在離婚訴訟期間,她又以自己與父母的名義將那套房屋轉讓給了他人。去年4月,周某將曲某和她父母及其房屋的買主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買賣的合同無效。
法庭上,曲某與其父母以房屋的產權變更是依據真實的離婚協議及離婚證書為由為自己的行為作了辯解。但曲某領取離婚證手續不合法被依法撤銷離婚登記,至今其與周某婚姻關系並未依法解除,卻擅自多次買賣房屋,顯屬不當,已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