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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定》解讀
2007-12-05 17:34:02 來源:東北網  作者:高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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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險、救人有『說法』,見義勇為不流淚

  勇為行為細確認,情況復雜可聽證

  無人申請或舉薦,確認機關也調查

  目擊證人須作證,不作證者受處罰

  確認結果有異議,復議訴訟能救濟

  撫恤標准不封頂,犧牲『打底』二十萬

  醫療費用有保障,治療期間享待遇

  犧牲人員可評烈,無單位者能評殘  

  沒有法定的事由,不得解僱與辭退  

  子女上學免學費,買房、租房享優先  

  獎勵資金列預算,政府『埋單』作保障  

  勇為待遇不落實,取消單位評先權  

  公民省外施義舉,保護待遇省內理

  東北網12月5日電 近年來,見義勇為事跡頻頻見諸報端,一樁樁見義勇為事跡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人們被見義勇為人員捨生忘死、義無反顧的英雄氣概和大無畏精神所感動。2007年9月1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並通過了《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在見義勇為的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救治、本人及家屬撫恤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的發布施行,對於弘揚社會正氣,匡扶社會正義,樹立正確社會導向,促進『和諧龍江』建設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搶險、救人有『說法』,見義勇為不流淚

  見義勇為是道德上的概念,將它納入到法律中來,首先要明確的就是它的概念。概念尺度如何把握,一直是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到底什麼是見義勇為?父母救子女、保鏢救僱主、警察抓罪犯等行為算不算見義勇為?概念界定的尺度是寬好還是窄好,這些問題如不能合理解決,見義勇為的概念將無法界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後續獎勵和保護工作也將產生直接影響。為此,《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涉嫌犯罪的行為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這樣,就將警察抓罪犯這樣的法定職責,父母救未成年子女這樣的法定義務,保鏢救僱主這樣的約定義務排除在見義勇為行為之外,突出強調了見義勇為的非義務性。同時,在規定的『維護社會治安』行為的基礎上,將救火、堵決口、攔驚馬、搶救落水兒童等搶險救災、救人行為納入到見義勇為的范疇。解決了以往只有『維護社會治安有功』纔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導致見義勇為界定過窄,相關人員得不到獎勵撫恤的問題。此外,《規定》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將傳統概念中的『不顧個人安危、捨己救人行為』改為『救人行為』,以鼓勵人們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靈活的方式見義勇為。

  二、勇為行為細確認,情況復雜可聽證

  見義勇為確認工作,是一項嚴謹的工作。它不僅是對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的授予,同時也涉及之後的獎勵和保護工作的開展。《規定》對於確認程序進行了科學的設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縣級綜治辦組織公安、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專業人員和專家、學者組成的專家小組提出意見,經縣級綜治辦集體討論形成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在第三款規定,情況復雜、確認困難的,可以組織聽證會,以保證確認結果的公正、准確。

  三、無人申請或舉薦,確認機關也調查

  曾經有報道,在外地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見義勇為人員在施義舉受傷後,本人沒有提出見義勇為確認的申請,也沒有其他人舉薦,最終由於承擔不起昂貴的醫藥費,從醫院樓上跳下,結束了自己的生命。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再坐等英雄上門求助,讓每一位勇施義舉的見義勇為人員都能夠及時受到表彰、獎勵和保護,讓每一位見義勇為人員更加義無反顧,《規定》第十條規定,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即使本人沒有申請,也沒有他人舉薦,綜治辦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開展調查。

  四、目擊證人須作證,不作證者受處罰

  見義勇為者勇施義舉之後,由於一些見證者不敢、不願出來作證,甚至受益人也不肯站出來提供情況,導致見義勇為行為很難認定,有的甚至無法認定,造成了見義勇為人員精神上的極大痛苦,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這種局面,讓好人寒心,讓壞人竊喜,『邪』就會壓『正』。為了讓每一位見義勇為人員都能夠得到應有的榮譽、獎勵和保護,體現社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愛,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見義勇為的目擊者以及其他與見義勇為有關的單位、個人都有提供見義勇為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的義務。』並在法律責任中規定:『拒不出證或者出具偽證的,由縣級綜治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確認結果有異議,復議訴訟能救濟

  有的見義勇為人員反映,申請見義勇為不圖獎勵給我們多少錢,要的是政府和社會對我們行為的認可。實踐中,經常發生見義勇為申請人對見義勇為確認結果有異議,而苦於沒有法定渠道解決,只能通過上訪等方式討說法的情況。為此,《規定》第十六條明確了對申請人的救濟方式,即:『申請人對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見義勇為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撫恤標准不封頂,犧牲『打底』二十萬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為了伸張正義,保護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將生死置之度外,獻出了寶貴的生命。他們的子女因此失去了父親,他們的妻子因此失去了丈夫。對他們實施獎勵和撫恤,將體現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懷,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結合我省實際,《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一次性頒發20萬元以上的撫恤金;第二十條規定,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一次性頒發8萬元以上的獎金;部分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一次性頒發4萬元以上的撫恤金。這樣,各地在保證對見義勇為最低限額獎勵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發展情況,增加獎勵額度。

  七、醫療費用有保障,治療期間享待遇

  如何使見義勇為人員受到的損害獲得有效而及時的救濟,對於見義勇為人員來說,是最為現實,也是最需要解決的問題,這是弘揚見義勇為最有效的辦法。鑒於見義勇為是一種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在無人承擔或者無力承擔有關費用的前提下,政府應當成為見義勇為行為人權益的最終保護者。因此,《規定》考慮當前費用的支付、承擔途徑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誤工、犧牲人員喪葬費和應付的其他費用,有民事責任人的,依照司法機關的判決由責任人承擔;沒有民事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力承擔的,參加社會保險的,由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單位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支付,其他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所在單位為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其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其他單位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同時,考慮受益人因見義勇為而獲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明確了受益人應當依法給予見義勇為人員適當補償的責任。

  八、犧牲人員可評烈,無單位者能評殘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或者犧牲後,其本人及家屬在生活等方面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困難,甚至有人說見義勇為是『光榮一陣子、痛苦一輩子』。如何建立一套保護見義勇為傷殘、犧牲人員及其家屬的長效機制,是《規定》重點解決的問題。第三十條規定:『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住院治療期間享受單位在職職工的工資及津貼等待遇;其他單位或者無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難的,住院治療期間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每月不低於當地在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第三十一條規定,因見義勇為受傷的在職職工,比照公(工)傷享受待遇;無工作單位的致殘人員,由民政部門比照參戰民兵民工享受待遇;部分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有工作單位,無法從事原崗位工作,且原工作單位又無法安排的,由見義勇為人員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部分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工商管理費;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人照顧的,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第三十二條規定,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可以評定烈士並享受相關待遇。

  九、沒有法定的事由,不得解僱與辭退

  2005年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曾在深圳、哈爾濱等地做過調查,一些人對於行見義勇為義舉的擔心,其中之一就是,見義勇為一旦受傷致殘,可能會失去工作。有的單位為了逃避其應負的社會責任,以種種見義勇為之外的情況為借口,辭退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對於一個可能上有老,下有小的見義勇為人員來說,失去工作,就失去了固定的生活來源,本人及其家屬的生活也會因此陷入困境。為了免除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懮,《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其健康狀況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工單位應當為其調換適合的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並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用工單位非因法定事由,解除與見義勇為人員的勞動關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監察部門責令其所在單位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一千元罰款,並責令恢復勞動關系。』

  十、子女上學免學費,買房、租房享優先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在生活上面臨著較大的困難,有的甚至連子女上學的費用都交不起而迫使子女輟學。針對這一情況,《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子女在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期間,免收一切費用;在公辦高中(含中專)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期間免收學費。』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受影響最大的往往是其家屬。為了調動公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規定》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家屬制定了優待措施。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在福利分房、工資晉級、入學加分等方面享有優先權已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規定》從實際出發,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以及生前撫(扶)養的家屬或者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住房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享有一次優先購買或者承租的待遇。』即只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條件的,家屬就享有法定優先購買或承租的權利。

  十一、獎勵資金列預算,政府『埋單』作保障

  見義勇為人員奮不顧身,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是私權利臨時補充公權力的行為,政府作為社會秩序管理的責任主體,作為『受益方』有責任、有義務為見義勇為『埋單』。因此,《規定》第三十八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財力狀況,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見義勇為專項基(資)金不足以支付見義勇為各項費用時,不足部分由本級人民政府補貼。』

  十二、勇為待遇不落實,取消單位評先權

  為了使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待遇及費用落到實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規定》在明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相關工作職責的同時,在法律責任中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待遇及相關費用不按規定辦理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三、公民省外施義舉,保護待遇省內理

  為了鼓勵我省公民見義勇為,使我省的每一位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在勇施義舉後,其基本生活條件都能夠得到保障,免除他們的後顧之懮,促使更多的正義之士丟掉猶豫和顧慮,勇於見義勇為,彰顯我省公民良好的道德風尚,《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本省公民在外省發生見義勇為的,後續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