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專家解讀《勞動合同法》單位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咋辦?
2007-12-21 15:49:09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楊雪楠
東北網12月21日電 張女士是某公司職員,是2005年到公司上班的,一直沒簽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新勞動法實施後仍不補簽合同,張女士該怎樣維護她的權益?
黑龍江百程律師事務所關宏兵律師解答:針對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此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所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如果用人單位仍未與張女士訂立勞動合同,則應當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如果一個月期滿後仍未訂立,用人單位應當向張女士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