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七臺河礦難案一審宣判 東風煤礦原礦長被判刑六年
2007-12-24 10:11:46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呂愛哲 劉曉波 陳程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2月24日電 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法院於12月15日、16日對七臺河『11·27』礦難案件進行了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情況,於昨天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5名被告人先行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金光、強華、李志恆、姜恆本、張樹新3年6個月至6年有期徒刑。

  2005年11月27日21時22分許,黑龍江省龍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發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293.1萬元,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為煤塵爆炸事故,屬責任事故。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違規放炮處理275皮帶道主煤倉堵塞,導致煤倉給煤機垮落,煤倉內的煤炭突然傾出,帶出大量煤塵並造成巷道內的積塵飛揚達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塵爆炸。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主要是:東風煤礦275皮帶道及井底煤倉沒有實施正常的灑水消塵,長期違規放炮處理煤倉堵塞,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現象嚴重,沒有認真執行人員昇、入井記錄和檢查等制度,未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法院認為,『11·27』特大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是東風煤礦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措施不落實、長期違章作業、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然結果。被告人馬金光作為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全礦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在組織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認真履行作為礦長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疏於管理,怠於職守,最終釀成特大事故。馬金光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從嚴懲處。副礦長強華、李志恆,總工程師姜恆本,煤質科科長張樹新等4名被告人在擔任職務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煤礦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發現不及時,管理不到位,導致東風煤礦安全管理混亂,發生特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認定上述5名被告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馬金光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強華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姜恆本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志恆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張樹新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