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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新規:個體勞動者參保期間欠費不收滯納金
2007-12-24 15:03:17 來源:東北網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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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4日電(記者印蕾)記者從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近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征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即日起,對於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保(含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繳費期間的欠費,不收取滯納金,但應補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按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利息。

  據了解,自《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以來,全省各地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熱情較高,但個別個體勞動者由於各種原因出現斷保或者繳費不及時等情況,對繼續繳費需要額外支付的滯納金心存顧慮。為鼓勵個體勞動者踴躍參保繳費,減輕其個人負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征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問題做出上述規定。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介紹說,針對單位沒有及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單位沒有及時為職工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實施的行政處罰征收的滯納金,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我省於2000年實施的《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對此也做出相應規定。收取滯納金的欠費主要包括單位繳費部分的欠費(含劃入統籌基金與劃入個人賬戶部分的基金)、單位應當代扣代繳而未代扣代繳的個人欠費部分。由於單位原因未代扣代繳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應由企業承擔。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同時提醒在企業參保的人員,如果參保人員本人拒不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繳費通知,或由於本人主觀原因使單位及經辦機構無法實現代扣代繳,由此所形成的欠費而產生的滯納金,應當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滯納金收繳辦法按照2004年省政府令第7號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或者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