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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校須適時發布信用公示 解讀《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2007-12-25 11:09:15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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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5日電 《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這部我省剛剛通過的《條例》,從地方立法的層面,使民辦教育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原則得以落實和強化。在辦學自主權、建設用地、行政收費、教職工待遇、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等方面,均做了詳細而又頗具可操作性的規定。近日,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對《條例》做了詳細解讀。

  政府部門違規收費須擔責

  為了鼓勵和扶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條例》對發揮政府的引領和扶持作用做了實實在在的規定。如:省人民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市地可以用於扶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對符合本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辦學質量高、信譽好、有發展潛力的民辦學校,政府優先給予資助或其他政策扶持。此外,《條例》還規定,那些辦學方向好、生源足、有潛力、能夠擴大辦學規模的民辦學校在建設用地上,政府以劃撥方式使之享受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些規定,目的只有一個——使民辦教育得以在政策與資金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健康、快速地發展。

  現實中,個別地方對民辦學校的『公益性』還存在模糊認識,在水、電、氣以及其他各項收費中往往以高於公辦學校的標准收取,使民辦學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民辦教育舉辦者的積極性,影響了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條例》將徹底改變這一狀況,規定民辦學校在水、電、煤氣、采暖、排污等公用事業性收費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同時,強化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民辦校違規收費的監督,一旦發現對民辦校有亂收費或者收取的費用高於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准的情況,不但必須退還所收費用或者多收費用,情節嚴重的,還將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民辦校教師不再是邊緣人

  師資隊伍薄弱始終是民辦校為外界所詬病的一個焦點。為什麼?民辦教育的教職工,由於不是公辦教育的『正規軍』,加之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不同認識,所以在工資發放、社會保險、業務培訓、職稱評定、教齡計算等方面,很難享受與公辦學校教職工的同等權利,成為不折不扣的邊緣人。因此,民辦校的教師普遍是離退休的老教師或者是大中專畢業生,教育質量可想而知。

  針對這一情況,《條例》規定:民辦學校應當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民辦學校的教職工在業務培訓、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崗位聘用、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以及申請科研項目、課題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教職工同等權利。從法律上保障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解除了民辦教育師資不穩定的後顧之懮。

  建立信用記錄公告制度

  《條例》在對民辦教育給予保護、鼓勵和扶持的同時,也進行了嚴格的規范,使其既能步入發展快車道,更能夠保持其良性健康發展。

  民辦校社會信譽如何,是決定學生和家長是否報考或參加學習、培訓的關鍵。由於社會對民辦學校有關情況缺乏了解,信息閉塞,很多人在選擇民辦校時常常拿不准主意。為避免上述情況及糾紛的發生,《條例》規定要建立民辦學校信用記錄公告制度,將民辦學校的有關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並在相關網站上建立民辦學校信用記錄查詢系統,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而針對當前發個廣告就辦學、租個房子就招生、找個老師就開班時有發生的現象,《條例》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達到辦學條件的,責令補辦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對於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和積累,《條例》則規定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