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8日電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在網上公布並征求意見。該辦法在管理體系、申請條件、審核方式、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等方面進行了調整。
購買審核調整為街區市三級
《辦法(征求意見稿)》將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明確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對申請條件進行了具體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程序由原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街、區兩級審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市一級審核統一調整為實行街、區、市三級審核。
開發企業利潤不得高於3%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准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不得高於3%。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准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新辦法增加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規定。據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可優先回購。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家庭,將所購房屋上市交易或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向政府退還原貨幣補貼款。
三環以外企業可按規定集資建房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本市城區三環以外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銷售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未經批准對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動設施和設備的;
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違反合同約定應當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況。
六種情況應退回廉租住房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並同居一處;
家庭收入符合市、縣(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准;
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標准;
市、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准;
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政府批准後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