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政務·政策  >  政務
搜 索
經適房廉租房建管新政年後實施 有關部門征求市民意見
2007-12-28 14:56:5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來玉良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2月28日電 明年,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管理將實行新辦法。修改後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預計最早於2008年1月中旬實施。27日,這兩項辦法修改稿正式通過『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www.hrblaw.gov.cn)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據介紹,《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與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比較,在申請對象、申請條件、建設標准等幾個方面作出相應調整。

  新辦法將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由中低收入家庭明確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對申請條件進行了具體規定:具有哈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家庭收入符合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准;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哈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纔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程序由原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街、區兩級審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市一級審核統一調整為實行街、區、市三級審核。重新調整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由原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最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32平方米、最大使用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調整為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辦法還增加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可優先回購。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家庭,將所購房屋上市交易或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向政府退還原貨幣補貼款。

  據介紹,新辦法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進行了較大調整。調整了建房主體,原辦法建房主體為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大專院校、大型國有企業,《辦法(送審稿)》調整為本市城區三環以外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

  另外,新辦法加大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政策優惠力度。在原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優惠政策基礎上,又新增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規定。

  據介紹,正在征求意見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送審稿)》,與市政府2003年發布實施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在保障對象、保障范圍、保障方式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