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4日電 日前,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新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並將於2月1日開始施行。結合出臺的新辦法,哈爾濱重申實施現有的《哈爾濱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此項辦法實施後,有房的業主又增加了一筆新的開支——為自己的房子交出一筆『養老金』。
隨著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也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而住宅單體間存在共用部位,單幢樓或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是否完好、運行是否正常,其維修資金一直是困擾房產部門的問題,目前,哈爾濱市許多住宅樓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破損程度嚴重,但由於沒有建立維修資金,導致諸如屋面、牆體、道路、場地、電梯、水箱房、單元電子門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破損的房屋無法得到及時維修,成為住宅投訴的熱點。
據哈市房產住宅局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主任李威介紹,按照《辦法》凡哈爾濱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住房均需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該資金將專項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當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部位發生損壞需要維修時,其維修資金是專款專用,由業主或業委會支配。業主繳存的維修專項資金由哈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與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建立維修資金專戶。存入專戶銀行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維修資金由業主決策使用。具體說: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後通過;業主大會已成立的,經業主大會表決後纔能使用。
據介紹,新房老房標准不同,對新建的配備電梯商品住房按每建築平方米30元收取;未配備電梯商品住房,按每建築平方米24元收取。以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層住宅為例,購買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住房,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繳存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分別為1680元(24元/建築平方米×70) ;對於《辦法》實施前未建立維修資金的商品住房,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准,連續4年繳存,也可一次繳存將首次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銀行(即每建築平方米共繳存5元×4年,仍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多層住宅為例,業主總共應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為1400元);對於已購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和業主共同繳存。首次維修資金繳存標准為:每建築平方米4. 5元,連續4年繳存,也可一次繳存。
據了解,維修金與物業費是『兩筆賬』,物業服務費用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是用於零修碎補,而維修資金是大修整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