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6日電(解娟 藍日皎 記者 雷蕾) 2007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刑事案件6032件,判處有罪人犯6752人,有力打擊了犯罪,維護了社會穩定。16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該院2007年一審審結的十大刑事案件。
瑣事口角 瘋狂農夫殺死2人砍傷7人
被告人薄振有(別名薄二林),黑龍江省五常市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薄振有在自家水田地備耕時,想讓正在相鄰水田備耕的李志國(被害人,男,24歲)給其地裡放點水,李當時同意,後又反悔並將田埂缺口堵上,引起薄不滿,二人發生口角,薄遂持鐵鍬砍李志國頸部一鍬將李砍倒,又將阻止其行凶的同村村民李某、徐某砍傷,李、徐跑走,薄再次用鐵鍬猛砍李志國頭部數下。隨後,薄振有又產生殺害李志國家人之念,來到李家,見家中無人,便從廚房取一把菜刀出來尋找。在村道上,薄振有遇見懷抱女兒李翊瑋(被害人, 1歲)的李志國的妻子袁雪嬌(被害人,女,23歲)和李志國的妹妹李洪波(被害人,女,22歲),遂持刀追殺袁雪嬌等人,袁雪嬌等人跑回家中,並將房門反鎖,薄破窗闖入李家。連砍李洪波、袁雪嬌及李翊瑋的頭部數刀。薄振有出李家時,在院內與蘇某某(被害人,女,46歲)相遇,因蘇曾反對薄振有為其子向蘇家提親,薄又產生殺死蘇的念頭,遂持刀將蘇砍倒。在村道上,薄振有又與寧某(被害人,女,61歲)及孫女班某(被害人,10歲)相遇,因薄曾懷疑寧的兒子將自家牛毒死,薄又產生殺死二人之念,遂持刀猛砍二人數刀。後薄振有到村委會,見村黨支部書記孫某正在打電話,薄持刀上前砍孫頭部兩刀後,被孫及其他村民制服,這時趕到的公安人員將薄振有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薄振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薄振有系刑滿釋放人員,本應思過悔改遵守法律,但此次因瑣事與被害人李志國發生口角後,持械將李殺死,後又為發泄對他人不滿,持刀殺死2人,致重傷3人,輕傷2人,輕微傷2人,手段殘暴,罪行嚴重,且在法庭最後陳述時毫無悔罪表示,必須予以嚴懲。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薄振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瘋狂斂財 兩人團伙搶劫盜竊致死4人
被告人龔利濱,董立軍均為哈爾濱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龔利濱、董立軍於2000年在打工時相識,又於2003年3月因共同實施盜竊分別被勞動教養三年,2005年12月26日被解除勞動教養。2006年9月,二人取得聯系並預謀實施搶劫犯罪。同年10月至12月期間共實施搶劫犯罪4起,搶得款物合計人民幣25 430餘元,搶劫中致死4人,並將其中3名女性被害人肢解,致傷1人。被告人龔利濱還伙同他人實施盜竊犯罪3起,盜竊款物合計人民幣2,700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利濱、董立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龔利濱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龔利濱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盜竊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董立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男子運輸毒品被判無期
被告人張繼柱(綽號黑子),黑龍江省肇東市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27日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抓獲販毒人員黃林、算?,發現於某某曾與二人在雲南關押於同一監號,於被放出後同張繼柱交往中有販毒跡象,即對二人立案偵查。偵查中發現2006年12月11日張繼柱伙同他人駕駛自家黑M88885號紅色波羅轎車從肇東前往外地,在長沙同於某某會合,後共同流竄至雲南,存在涉毒犯罪嫌疑。同年12月27日晚哈爾濱市禁毒支隊乾警在黑龍江省與吉林省交界的拉林河收費站設卡堵截,於28日凌晨將黑M88885號紅色波羅轎車截獲,並將車內的張繼柱抓獲,同時從該車正副駕駛座中間位置搜出冰毒片4大包。經鑒定,從上述冰毒片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繼柱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予以攜帶、運送,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張繼柱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惡男沈迷淫穢光碟 奸淫猥褻幼女十餘人
被告人吳雙平,湖北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雙平系外地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打工人員,因沈迷於淫穢光碟,產生對異性性侵犯之念。因幼女無力抵抗且易受騙,吳便以其為目標並伺機作案。自2005年4月至2007年1月間,吳雙平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南崗區等地,采用以幫助找鑰匙為名,哄騙幼女及婦女至市區居民樓樓道,實施強奸犯罪16起、猥褻兒童犯罪12起、強制猥褻婦女犯罪1起。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雙平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奸淫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幼女多人,猥褻兒童多人,強制猥褻婦女一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被告人吳雙平實施強奸犯罪16起(未遂9起),其中強奸不滿十四周歲幼女15人(既遂7人),其作案動機卑劣,給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傷害,在一定的社會區域內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對其應予嚴厲懲處。被告人吳雙平犯有數罪,應數罪並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吳雙平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七人搶劫團伙作案累累落入法網
被告人孟祥吉(化名趙亮),黑龍江省青岡縣人。被告人宮楊照(曾用名宮嘯森,綽號東子),黑龍江省巴彥縣人。被告人於濤,黑龍江省巴彥縣人。被告人劉士奇(化名李勇,綽號胖子),黑龍江省伊春市人。被告人宋岩(曾用名宋炳文,化名田亮、小亮),黑龍江省肇東市人。被告人王姍姍(化名王沙沙、小紅),女,黑龍江省寧安市人。被告人薛曉峰,吉林省榆樹市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5年12月,被告人劉士奇、宋岩與被告人王姍姍相識後預謀搶劫,後因劉、宋認為王姍姍不配合,遂決定搶劫王姍姍。同年12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劉士奇、宋岩用事先准備的繩子、膠帶,在哈爾濱火車站附近劉士奇租住的屋內將王姍姍捆綁,搶得王人民幣1,300餘元後逃離現場。
後2006年3月至11月,七名被告人有分有合,采用在互聯網上以交友為名結識被害人等手段實施搶劫犯罪七起。其中,被告人孟祥吉搶劫作案5起,搶劫數額50,195元,搶劫中致2人死亡、1人輕傷;被告人宮楊照、於濤搶劫作案1起,搶劫數額31 000元,搶劫中致2人死亡;被告人劉士奇搶劫作案5起,搶劫數額20,232元。被告人宋岩搶劫作案6起,搶劫數額24,997元,搶劫中致1人輕傷。被告人王姍姍搶劫作案2起,搶劫數額13,930元。
另查明,被告人薛曉峰在做生意的過程中與張志良相識。1996年張志良將二支自制手槍放於薛曉峰處,後張志良死亡,薛曉峰遂將二支自制槍藏於家中。
2005年被告人孟祥吉與薛曉峰相識,孟祥吉委托薛曉峰代賣香煙。2006年4月至7月,孟祥吉找到薛曉峰稱欲使用槍支,薛遂將藏於家中的二支自制槍支分二次以抵扣貨款的形式交給孟祥吉。孟用於搶劫犯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孟祥吉、宮楊照、於濤、劉士奇、宋岩、王姍姍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薛曉峰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後用於抵債,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告人孟祥吉多次持槍、入戶搶劫,數額巨大,搶劫中直接致2人死亡、1人輕傷,系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雖有協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現,亦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宮楊照伙同他人持槍入戶搶劫,數額巨大,搶劫中致2人死亡,系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雖有協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現,亦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於濤參與持槍入戶搶劫,數額巨大,搶劫中致2人死亡,考慮其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又系從犯,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士奇多次伙同他人持槍、入戶搶劫,數額巨大,系主犯,考慮其有揭發他人犯罪及協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現,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宋岩多次伙同他人持槍、入戶搶劫,數額巨大,搶劫中致1人輕傷,系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王姍姍伙同他人持槍搶劫,數額巨大,系主犯,考慮其有揭發同案犯其他犯罪之立功表現,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薛曉峰非法持有、買賣槍支,並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應依法數罪並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孟祥吉、宮楊照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至十五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經濟損失。
兄弟倆自制炸彈 報復親姑母
被告人董寧松(曾用名董明松)、董明偉(曾用名董明洋),均為哈爾濱市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董寧松、董明偉系兄弟,與被害人董萬萍系侄姑關系。2006年11月,董萬萍姐妹五人因對父母的承包田使用、收益問題將其兄董萬雨起訴至法院。後原、被告雙方雖達成調解協議,但董寧松因此對董萬萍懷恨在心並產生用炸彈爆炸方法報復之念,董寧松將此犯罪意圖告之其弟被告人董明偉,董明偉表示贊同並同意與其共同實施。二人遂購買了鞭炮及三通、絲堵等水暖件,在其住處制造了五枚炸彈,並試爆其中一枚。
2006年12月28日24時許,被告人董寧松、董明偉攜帶一枚自制炸彈從居住地合乘一輛摩托車到董萬萍家,由董明偉將炸彈放置在董萬萍家北側窗臺上引燃,後二被告人逃離現場。炸彈爆炸後,將董萬萍雙腿炸傷(傷後雙下肢高位截肢),致重傷,二級殘,並將董萬萍家價值人民幣3 965元的門窗、家用電器等物品炸毀,現場附近民宅的窗戶玻璃亦被震碎。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寧松、董明偉為報復他人,用自制的炸彈實施爆炸,造成一人重傷和部分公共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爆炸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董寧松系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其犯罪手段殘忍,且拒不認罪,毫無悔罪表現,其主觀惡性較深,應予以嚴懲。被告人董明偉積極參與爆炸犯罪,亦無悔罪表現,鑒於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對其減輕處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董寧松犯爆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董明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判決二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五旬老翁以請家教為名殘害女大學生
被告人朱喜鳳,男,1956年生,哈爾濱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喜鳳以請家教為名騙被害人劉某某(女,19歲)至哈爾濱市平房區其住處,用暴力將劉某某強奸。後朱喜鳳恐事情敗露,用紅色布條將劉某某勒死。為湮滅罪跡,朱喜鳳把劉某某屍體肢解,部分肢體被其拋棄。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喜鳳采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為掩蓋罪行又殺人滅口,肢解被害人屍體並拋棄,其行為已構成強奸、故意殺人罪。朱喜鳳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又系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罪之累犯,應從重處罰,其犯有數罪,應數罪並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朱喜鳳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老九』強奸、搶劫、盜竊無惡不作
被告人蔣清山(綽號『老九』),雙城市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蔣清山在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間,共實施強奸犯罪14起(其中未遂3起),被害人年令最大的為87歲,致二人死亡;實施搶劫犯罪15起(其中入室搶劫11起),搶劫贓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1 319.80元,均被其揮霍;實施盜竊犯罪17起(其中盜竊未遂2起),盜竊贓款、物共計人民幣63 821元,均被其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清山目無國法,采用捆綁、勒頸、堵嘴等殘暴手段大肆強奸婦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暴力攫取或者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被告人蔣清山實施強奸犯罪,強奸婦女多人,致二被害人死亡,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必須依法嚴懲。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蔣清山犯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家庭瑣事起糾紛 男子殘忍殺害妻子家人
被告人李佔山,哈爾濱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佔山與被害人康愛潔(女,45歲)系夫妻關系。二人曾因贍養老人問題產生糾葛,李佔山對康愛潔心存怨恨並遷怒其娘家人,進而產生殺人之念。2006年9月4日7時許,被告人李佔山在位於哈爾濱市道裡區職工街自家內,因提出將其父接回家中而妻子康愛潔未同意,遂持事先准備的斧子、尖刀將康當場殺死。隨後,被告人李佔山來到位於哈爾濱市道外區大新街其岳父被害人康金陽(男,83歲)家中,持途中購買的1把斧子將岳父、岳母砍倒,見二被害人均未死亡,李佔山又到廚房取出菜刀將二人殺死。此時,恰逢被告人李佔山的妻侄女被害人康某某(女,22歲)下班回家,被告人李佔山趁其不備用菜刀砍擊康某某數刀,將其殺死。案發當日,被告人李佔山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佔山因家庭矛盾蓄謀報復殺人,恣意加害無辜,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佔山持械殺死四人,情節惡劣,手段殘暴,社會危害極大,必須依法懲處。盡管被告人李佔山具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減輕其罪責。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李佔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醫院女出納貪污公款九百餘萬
被告人孫坤,女,哈爾濱人,原系哈爾濱市某醫院住院部出納員。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坤於2003年至2005年間,利用先後擔任醫院出納員,給患者結算醫療費的職務便利,通過涂改結算單據記賬聯,套取現金人民幣563,000.00元;通過重復報賬,套取現金人民幣11,699.90元;通過加大記賬憑證應退數額,套取現金人民幣9,161,638.44元。被告人孫坤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9,736,338.34元。部分贓款被其用於購買房產、汽車等用途上。案發後已追繳房產、汽車、現金等贓款、物,合計450餘萬元,尚造成損失520餘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於孫坤有坦白及親屬代其返還部分贓款的情節,對孫坤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坤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