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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六成樓盤拒絕公積金貸款 只因影響資金回籠
2008-01-17 10:52:53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張思言 孫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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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7日電 相對於商業貸款來說,公積金貸款買房更劃算。尤其在房貸基准利率多次調整後,更多想購房的市民把目光瞄向了公積金貸款。然而,近日記者對哈市數十家在售樓盤進行調查發現,多數樓盤拒絕公積金貸款。據房產部門的統計顯示,過去一年時間內,哈市216個在售住宅樓盤只有64個接受公積金貸款業務,所佔比例不足四成。

  說法一:耗時長拒絕『公貸』

  14日,記者電話諮詢了米蘭國際公寓售樓處的人員。售樓員告訴記者,他們這裡也不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因為如果使用商業貸款的話,一般三天就可以到賬,而使用公積金貸款至少要一個月纔能辦理完結,時間太長,不劃算。在記者調查的30個在售樓盤中,有11個在售樓盤表示,拒絕『公貸』的理由是太麻煩。

  據了解,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由開發商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按揭協議,並經管理中心考察合格做出按揭批復後,方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購房時,借款人要領取申請表,並提交所需有效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准予貸款後,借款人與中心簽訂相關合同,並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說法二:未竣工無法辦理『公貸』

  除貸款耗時長外,也有部分開發商是因自身原因無法使用『公貸』。記者諮詢華龍金城小區售樓處獲悉,該處樓盤不能用『公貸』的原因是沒與公積金管理部門簽訂協議。新發家園不能使用『公貸』的原因是該項工程產權證未辦完。

  記者從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哈市用公積金對開發企業放貸的原則是,在土地、規劃、施工、建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五證齊全且建築主體封頂。開發商五證不全自然無法使用『公貸』。

  業內透視:影響資金回籠是主因

  據哈市房產住宅信息處統計,2007年哈市房產住宅在售樓盤項目為216個,其中使用公積金貸款僅為64個,『公貸』的不足40%。對此,哈爾濱經濟研究所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周廣寧分析認為,企業拒絕『公貸』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開發企業受資金鏈的壓力和滾動開發模式的影響,必須快賣快回錢,有的樓盤建了基層就開始賣,回來錢後再續建;能夠資金快回籠的另一個途徑便是政策靈活的商業貸款。

  貸款對比:20年『公貸』省11萬元

  14日,省建設銀行信貸處的工作人員給想要貸款買房的人算了一筆賬,按買房人用商業貸款30萬元20年期限計算,每月將還2477.67元,一年還29730.4元,20年共還59.464萬元;如果按買房人用公積金貸款30萬元20年期限計算,每月將還2016.6元,一年還24199.20元,20年還48.3984萬元,相比之下用公積金貸款可以省下11萬元。

  相關調查:監管方面還是空白

  那麼,開發商是否可以拒絕使用『公貸』呢?記者采訪有關部門獲悉,哈市開發企業是否接受公積金貸款並沒有硬性的規定。

  對此,哈市人大代表、黑龍江法學院究所所長王元慶認為,首先從法律的角度看,不接受『公貸』的房地產企業剝奪了購房人選擇權,其本身就是違法的,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07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強調了公司所負擔的社會責任,所以開發商接受『公貸』是應盡的義務。其次從性質上來說,公積金貸款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貸款業務,政府應為公積金貸款贏得『待遇』,相關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力度,對『歧視』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企業進行處罰。

  相關鏈接:

  2007年11月29日,北京市建委、市房改辦、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三部門聯合下發『開發商不得拒絕公積金貸款』的緊急通知,以此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與售房單位簽署《商品房(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書》。

  申請人持《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公積金中心申請借款。中心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貸款審批書》。借款人與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訂貸款《擔保合同》,交納相關費用。

  公積金中心為借款人辦理貸款發放,受委托銀行辦理款項劃轉。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