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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東:上海交通協管員對哈爾濱市的啟示
2008-01-24 22:57:09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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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24日電 案由:上海交通協管員對哈爾濱市的啟示

  提案者:陳曉東

  提案內容:

  大集體企業多指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這種城鎮集體經濟是我省公有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全省經濟增長、產品出口創匯和安置勞動就業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但近幾年來,在經濟轉軌和結構調整中,由於受市場變化等內外部因素影響,部分集體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下崗職工有所增多。雖然都是公有制企業,都曾為國家做出貢獻,但是,國有企業在改制時享受的優惠政策,集體企業卻都被排除在外。由於種種歧視性政策,使集體企業和職工承受了很大困難和壓力。

  如:『兩個確保』在國企執行得好,在集體企業多數卻沒有份兒;國企下崗職工可以辦下崗證,自謀職業可以減免些稅費,用工單位錄用有下崗證的人員達到一定比例時,可免三年企業所得稅,有利於國企職工再就業,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多數卻不給辦下崗證,也享受不到下崗可以免費進入再就業培訓中心政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參加培訓必須交費纔行;國有企業改制時土地出讓金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補充企業改制成本缺口的政策,而集體企業必須走破產的路,纔能享受退給60%的土地出讓金的優惠。由於政策法律方面不健全,《破產法》僅適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很少能夠實現破產,國有和集體企業執行不同的破產政策和法律,國有企業依據國家政策實施政策性破產,資產變現首先用於安置職工,安置費由財政部門兜底。集體企業只能依據民法破產,資產變現首先用於歸還債務,財政部門不負責兜底。總之,現行政策中存在諸多規定明顯地對集體企業不公平。

  由於這些大集體無力承擔社保費用,其下崗職工沒有工資收入,又得不到任何補貼,退休沒有養老金,沒有基本生活費,吃飯難、看病難、子女上學難等問題突出。為此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有的大規模來省進京上訪,有的阻斷鐵路交通,並已經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鑒於此,筆者認為:我省做好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與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一樣,都是關系到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成敗、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頭等大事。故建議如下:

  1、政府牽頭。集體經濟的發展是自發的,但不是無序的。集體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一方面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宏觀調控。通過政府牽頭,組織引導弱勢群體聯合創業,可實現共同富裕。例如:由省經委牽頭,省城區集體經濟辦公室、省手工業合作聯社、省供銷合作社、省信用合作社以及廠辦大集體、校辦集體、區街集體的主管單位聯合成立集體經濟指導委員會,對全省集體經濟改革發展的問題進行梳理和研究,提出指導意見,推動全省集體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2、政策扶持。我省各級政府應該在政策上積極支持並協助集體企業實現改制,進行制度創新,使其成為產權主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當前集體企業最大的困難是缺乏改制成本。集體企業的改制成本主要包括補發拖欠工資及福利(未報銷的職工大病醫療費)、退還職工集資、補交職工養老保險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以上『改制成本』,我省相關政府是否可以通過打包收購、資產置換和明投暗貸等一些市場運做機制幫助我省的大集體企業順利渡過難關。

  3、完善集體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各類集體企業要按照國家、省裡的有關政策規定,參加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使集體企業的勞動就業、分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集體企業的特點制定我省相應的優惠措施,為集體企業職工投保提供更加便捷的業務。

  4、保障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標准應參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標准確定。保障時間最長為兩年。下崗職工在協議期解除勞動關系的,可將其在協議期間內應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餘額(指企業主管部門、社會籌集部分和同級財政給予的適當補助),作為補助企業經濟補償金,一次性發給下崗職工。下崗職工在協議期滿後,應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所需資金,應以企業自行籌措為主,企業主管部門、社會籌集部分和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責任編輯: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