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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執行案件
2008-02-01 15:47:24 來源:東北網  作者:解娟 隋春德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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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1日電(解娟 隋春德記者雷蕾)2007年,哈爾濱市法院充分運用執行威懾機制及社會聯動機制等措施,執結案件17192件,執結標的額25.95億元,有效地緩解了『執行難』,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今天,該院公布了2007年執結的十大執行案件。

  一

  哈爾濱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執行中,哈爾濱市法院依法於2006年11月查封了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的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人和名苑的部分商服房產。於2007年10月依法裁定停止對被執行人公司支付拆遷淨地費等前期投入8,500,000.00元。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履行了50萬元的給付義務。後經執行法官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了當事人之間因訴爭產生的矛盾,申請執行人建築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公司自願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協議被由執行人一次性給付申請執行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7,200,000.00元,抵償本案剩餘的全部拖欠工程款、遲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實際支出費。

  伴隨該執行協議實際履行完畢,市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遞交的申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定解除了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商服房產的查封;解除執行措施。對該民事調解書終結執行。

  二

  建行銀行哈爾濱住房支行訴哈爾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市法院於2007年8月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確認:被執行人應給付申請執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計842餘萬元。該案於2007年9月6日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扣劃被執行人在4個銀行的存款共計243.3萬元。經市法院執行一庭法官多次工作,被執行人主動提出變賣自己所有的房產,積極籌措資金,履行還款義務,得到了申請執行人建行住房支行的諒解,雙方當事人並於2007年12月28日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實際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住房支行於2007年12月向市法院提出終結執行申請書。該案件終結執行。

  三、四

  哈爾濱市商業銀行阿城支行訴阿城某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三家公司借款糾紛兩起案件,市法院判決被告三家公司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給付商業銀行本息合計2800萬元。由於三家公司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義務。哈爾濱商業銀行向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市法院執行二庭在執行過程中,承辦人積極運用『6+1』執行威懾機制,迅速凍結了被執行人在上市公司中所持有的國有法人股52941357股,但由於被執行人系典型的老國有企業,現有職工及家屬四萬餘人,歷史包袱沈重。當該企業的股權被法院查封後,職工及家屬情緒激烈,多次上訪。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由於執行大型國有企業,該案也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並作出了重要批示。對此,市法院執行局領導專門聽取了該案的情況匯報,在充分考慮到國有企業的實際困難和社會穩定等多方面因素的情況下,要求該案的執行不能機械執法,要把握好國家政策和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關系,力爭和解結案。執行二庭按照局領導的統一部署,多次研究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真制定了詳細的執行方案,決定由副庭長帶隊到當地工作,一方面做好被執行人的息訪工作,一方面認真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和要求。

  2006年8月份,執行二庭副庭長帶領該案的合議庭成員前往被執行人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座談會。參加會議的職工約百餘人情緒異常激烈,但辦案人員不辭辛苦,耐心細致地做說服、解釋工作,以案講法,直至晚十點左右,使得職工理解了法院的工作,暫時平息了職工上訪的事態。

  鑒於本案的特殊性,單靠企業自身解決問題,難度相當大,執行二庭又先後七次前往阿城,向當地政府及三家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說明企業目前情況以及商業銀行的具體意見,取得了三家公司主管部門及政府的支持,三家公司表示支持法院的工作,力爭年底拿出切實可行的和解協議。與此同時,法院及時與商業銀行溝通情況,讓其充分理解企業的現實狀況,講清強行拍賣股權的嚴重後果。最後,商業銀行也表示配合法院工作,同意與三家公司商談和解方案。2006年11月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即由三家公司的主管部門部分出資,進行戰略重組,餘款商業銀行以貸款的形式予以解決。截止2007年1月17日,協議實際履行完畢。

  五

  2004年6月,哈爾濱市法院受理了阿城市文體局申請執行香港某公司履行協議一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由於測量、評估、異議審查等原因周期較長,申請人下屬的兩個文化單位無法回遷,無處排練,文體工作一度陷入停止狀態。此外,由於被執行人在該案執行標的物建設中沒有對回遷進行規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已將裁定交付的面積對外出租、出售、雖然案外人的買受及承租不受法律保護,但強制交付必然導致矛盾激化。

  針對以上情況,市法院執行一庭確定了『以窮盡一切措施促和解、以堅決避免矛盾衝突為底線』的執行方案。負責人多次約見申請人下屬單位的領導,與專案組3名乾警先後30餘次赴阿志勘察現場,了解情況,深入細致地做各方工作,通過耐心細致地辨法析理和主動進行換位思考,消除多方的對立情緒,爭取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化解矛盾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維護案外人的正常經營,促使各家業戶在利益不受損失的情況下配合法院將房產交付給申請人。

  通過反復細致的工作,商城主動將佔用申請人下屬文化館和人民藝術劇院的面積讓出,並自行砌牆分隔。其他案外人也與申請人達成和解解決的協議,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六

  2006年初,申請人張學志依據生效判決向哈爾濱市法院申請執行某銀行阿城支行拖欠2300萬元工程款一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二庭依法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給付工程款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自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法院迅速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所有40套房產和紅旗牌轎車一輛,及時地進行了評估拍賣,以513萬元拍賣價給付了申請執行人張學志,抵償相應數額的欠款。同時經查,被執行人阿城支行實行經費向上級銀行報賬制,無自有資金可供執行。為此,法院又及時依法裁定變更其上級銀行為本案被執行人。因申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幾十名農民工來到法院,要求盡快實現申請人全部債權,執行二庭加快了辦案節奏。經過周密工作,迅速調取了被執行人的賬號,並於6月26日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上級銀行的存款1700餘萬元。但考慮被執行人畢竟是國有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妥善、慎重地處理好本案,在執行二庭副庭長的主持下,逐步開展做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力求案結事了。經過多次工作,雙方當事人終於坐到了一起,最後終於達成和解,並當場履行完畢。

  七

  黑龍江中大實業開發總公司(簡稱中大公司)申請執行某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一案,被執行人共欠申請人本息近1500萬元。

  申請人中大公司債權多年未能實現,被執行人是某集團的下屬子公司,系獨立法人,因多年沒有經營活動,無財產可供執行。針對該案,全國人大、最高法院及省委主要領導曾多次做出批示,要求盡快、妥善處理此案。

  針對雙方當事人主體的特殊性,市法院執行局本著立足於促使本案和解解決,千方百計尋求和解途徑。一方面,積極向省法院執行局匯報案件進展情況,爭得省院指導、支持。另一方面,責成執行二庭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該案不出問題,要統籌考慮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力爭取得良好效果。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認真調查,在取得相關證據後,裁定追加集團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之後,因集團公司不服,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為促使雙方和解,二庭負責人帶辦案人同省院執行二庭領導,先後六次進京做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耐心說服,陳明利害。兩級法院的真誠最終感動了雙方當事人,中大公司同意放棄部分債權,集團公司一次給付申請人110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使案件得以圓滿解決,做到案結事了,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八

  2005年5月13日哈爾濱某投資置業公司與劉承瀚雙方簽訂了《購房協議》,約定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將其開發的愛建新城總建築面積2808平方米總房價約2160萬元的商服房賣給劉。協議還約定劉承瀚支付總房款30%即630萬元作為購買和修改房屋的定金。2006年9月投資置業公司告知劉承瀚其定購房屋已經銷售給第三人,故劉承瀚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投資置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劉承瀚還應返還的定金款630萬元。

  進入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是本市乃至全國非常有名的房地產上市公司,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會給企業帶來不良影響,執行一庭根據這一實際情況,將此案作為本地區有影響的重點案件來執行,執行一庭由負責人帶領合議庭認真研究案件並制定執行方案。執行法官到被執行人處送達法律手續時按照庭裡制定的執行方案,對被執行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並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促使被執行人3日內主動將630萬元執行款交到法院,使該案迅速執結。

  九

  肇慶永隆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汽貿公司收購債權案的被執行人某汽貿公司因工作需要與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某支行先後借款,總額累計4800萬餘元,且被執行人用房產作為抵押並在房產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工商行於2000年6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被告的全部債權剝離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故華融資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共計4800餘萬元。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華融資產公司將共計11起案件於2003年向市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剛剛進入拍賣程序,被執行人便有大批職工鬧訪,迫使正常的拍賣活動停止。該案一度中止執行。

  華融公司辦事處於2004年11月將案件的債權全部轉讓給肇慶公司,2006年4月在肇慶公司的要求下,該案再次恢復執行。此次鑒於被執行人的特殊情況,庭領導及辦案人多次與被執行人協商。在多次敦促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無結果的情況下,2006年6月14日,市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期償還債務的通知,2006年6月26日法院委托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房產進行了評估。

  但就在推進執行措施的同時,雙方矛盾再度惡化。2006年7月10日被執行人以職工聯名的形式向法院遞交了《關於拍賣我公司經營場地償還銀行貸款將引發嚴重不穩定因素的緊急報告》,並表示企業將有大量人員隨時有進京上訪。但市法院執行二庭並沒有放棄努力的信心,辦案人多次找雙方當事人商談,被執行人終於同意:『拿出部分房產抵償所欠的4800萬的全部債務,剩餘的房產安置職工改制用的妥協意見。』但此時,申請人卻又堅決反對,表示不理解法院的做法,並嚴正地指出:安置職工是政府的事,與本案申請人無關,堅決要求法院繼續執行。為此,法院一方面做申請人工作,使其理解目前職工的狀況,維護社會穩定;一方面,就案講法耐心做被執行人工作,要求他們支持法院的執法行為。經過努力,雙方總算平息了激動的情緒,但該案卻再次陷入僵局。

  在雙方僵持的最艱苦階段,局領導分別召開了局務會,對該案的執行進行了及時、具體地指導。2006年8月25日,執行二庭認真貫徹局領導的工作方針,對被執行人一方面適用6+1和執行威懾機制,一方面就案說法地對其進行耐心地說服教育,促使被執行人主動配合法院執行;與此同時辦案人也不忘做好申請人的息訪穩控工作,終於使得雙方當事人重新坐到一起,共同協商解決案件面臨的問題。

  2007年4月29日,法院歷經了長達1年之久的耐心細致工作,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座落於哈爾濱市道裡區通達街403號的房產及附屬設施交付給申請人肇慶永隆投資有限公司抵償所欠11起執行案件的全部債務,累計金額達4800餘萬元,案件圓滿結束。

  十

  2000年8月5日哈爾濱市新興中醫藥研究所與孫某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新興研究所將其研制開發的微涂靈軟膏、『子元星』商標一次性計量注藥器專利等作價100萬元轉讓給孫某,孫僅給付了部分轉讓費,餘款一直未付。故新興研究所將孫某訴至法院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提出困難,無力還款、申請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使案件一度陷入停滯狀態,申請人系民營企業,其法定代表人情緒波動極大,多次上訪並提出因這起案件已造成企業無法正常經營,其本人已八十多歲,並且一只眼睛失明,不知有生之年能否看到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市法院執行一庭根據案件申請人的特殊情況,將此案列為重點案件,加大執行力度,負責人親自帶合議庭研究案件並制定執行方案,在被執行人沒有如實申報財產的情況下,深入銀行調查其存款情況,到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部門查找線索,並走訪全市各基層法院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在多個部門配合下,終於查到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房產,並依法進行了評估拍賣,實現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