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8日電 近日,記者在哈爾濱市發現了1951年由哈爾濱市人民法院頒布的離婚證書,其中的當事人唐傑(化名)沒有結婚證卻先拿到了這張離婚證書,而唐傑因為自己重婚在這份離婚判決中竟扮演了原告的角色。這看似不合理的一幕恰恰見證了我國由包辦婚姻向法制婚姻轉變的時代變遷。
『闖關東』異地娶二房
據唐傑的兒子唐某介紹,他的老家在山東省萊州市,父親是1921年生人。當時普遍實行父母包辦婚姻,因此父親17歲時,在家人的安排下,與比自己大兩歲的施某成婚,當年是1938年,剛剛新婚的父母沒過上幾天安穩日子,父親就為了生活跟隨爺爺出外做生意,隨後又輾轉來到了哈爾濱,因為當年的社會環境復雜,交通也不便利,這一走就是13年,與家中失去了聯系。
1945年,唐傑在哈爾濱開了一家燒餅店,生意做得還算紅火,便在別人的撮合下,結識了比自己大3歲的苗某,一年後兩人結婚,1948年,苗某為唐傑生下了一個大胖小子。
前妻步行萬裡尋夫
1951年4月,與唐傑一起出來做生意並小有成就的黃魁專程回山東萊州探親,恰巧見到了唐傑的母親和在山東的妻子施某。在唐傑家人的追問下,黃魁向他們介紹了唐傑在哈爾濱的情況。得知唐傑在哈爾濱成家的消息後,唐傑的第一任妻子施某整天以淚洗面,唐傑的母親也無法接受這突如其來的事實,便鼓勵施某去哈爾濱尋找唐傑。
一周後,施某抱著過門時家裡陪送的座式大鍾上路了。因為當時鐵路不通,施某就沿著鐵路道線邊走邊打聽,步行一個月,終於來到了哈爾濱,找到了本應該屬於自己的丈夫。可是唐傑面對兩位妻子卻犯了難,經過多次協商,兩位妻子都不肯讓步。當年10月,唐傑以原告身份向哈爾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與第二任妻子苗某離婚。哈爾濱市人民法院以唐傑重婚為名,判決唐傑與苗某協議離婚,3歲的兒子歸苗某撫養,男方給苗某支付300元生活費。而這張哈爾濱市最早的離婚證書被這位不遠萬裡步行尋夫的山東婦女一直珍藏到現在,直到1997年78歲去世時,兒女纔從她放在箱底的一塊紅布中發現了這張珍藏了很久的,一直被沒有領過結婚證的母親視為自己婚姻保障的離婚證書。據市民政局工作人員介紹,我國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5月1日頒布的,在《婚姻法》頒布之前,市民實行的是儀式結婚,即通過媒人介紹、由雙方親朋好友參加舉行儀式,即視為結婚。而我國的《婚姻法》頒布之後,市民纔實行法制婚姻,男女雙方結婚需到民政部門登記。
而唐傑重婚卻成為原告的問題,也體現出我國當時的法律尚不完善。據高盛律師集團律師劉洪朴介紹,在當年,重婚還是很平常的行為,換成現在是要觸犯《刑法》的,應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今在哈爾濱市發現的這張最早的離婚證書,恰恰見證了我國由包辦婚姻向法制婚姻轉變的時代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