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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廉租房保障方式以房補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2008-02-21 12:05:29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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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1日電 《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

  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城鎮常住戶口並同居一處;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標准;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辦理程序

  (一)申報。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按戶建立檔案,並將檔案及申請材料一同上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對初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三)復審。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區、縣(市)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按照本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復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四)登記。復審合格後,申請家庭戶口在市區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上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家庭戶口在縣(市)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直接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已登記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通過聯評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侯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關於保障方式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主要通過實行租賃房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准發放補貼款,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賃市場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獲得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已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實物配租;已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租賃住房補貼。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款或者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采取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補貼

  (一)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給予全額補貼;

  (二)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准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補貼額度。

  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來源

  (一)政府建設、收購的住房;

  (二)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騰退、改建的公有住房;

  (四)罰沒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按項目總建築規模2%的比例規劃配建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

  市區新建住宅建設項目,應當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總建築規模2%的比例規劃配建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監督管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並結清有關費用;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的,由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五)違反合同約定應當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況。

  2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對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有著重要現實意義。

  2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涉及到眾多市民的切實利益。《辦法》的出臺,引來社會各方的關注。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