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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低保家庭申請廉租房補貼應保盡保
2008-02-21 13:01:5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湯洋 高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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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1日電 哈爾濱市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力爭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包括縣城)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運作更加規范,保障更加有力;基本完成城區棚戶區拆遷改造;住房保障制度比較完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大力推進城區棚戶區拆遷改造,逐步加大舊住宅區改造力度,繼續實施解決進城務工農民居住問題的各項政策措施,多渠道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

  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實施配租對象優先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擴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2009年年底前,全部解決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下申請租賃補貼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007年底,全部解決市區范圍內(暫不含呼蘭、阿城兩區)已取得保障資格,人均住房使用面積7平方米以下申請租賃補貼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難問題;2009年年底前,全部解決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下申請租賃補貼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難問題;2010年開始,將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各縣(市)及呼蘭、阿城兩區要於200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制定廉租住房工作計劃;2008年年底前,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將保障范圍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向低收入住房家庭擴大,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落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見》,適當增加配建比例,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土地出讓淨收益按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應退還全部貨幣補貼款或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原經濟適用住房。

  合理控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建設標准、質量、使用功能和周邊環境不應低於普通商品住宅。『十一五』期間,政府組織新建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在政府組織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其銷售對象主要為棚戶區改造過程中被拆遷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如有剩餘可面向社會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購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交易的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貨幣補貼資金或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房滿5年可以轉讓,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貨幣補貼資金,或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和貨幣補貼款,繼續出售或補貼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城區三環以外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利用本單位自用土地組織職工集資建房,並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優惠政策和價格管理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使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嚴禁利用單位合作建房搞商品房開發。

  加快城區棚戶區的拆遷改造:采取市區結合、以區為主的運作模式,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城區三環內棚戶區改造任務。突出抓好棚戶區拆遷改造中的住房保障工作,在建設中優先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優先安置被拆遷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積極推進舊住宅綜合整治:結合各區實施的舊住宅居民庭院政治和市統一組織實施的舊住宅區房屋平改坡綜合改造工作,按照市區結合、以區為主、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推進舊住宅區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對經政府批准的舊住宅區綜合整治項目給予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扶持。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