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5日電 長期以來,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旦遇到工傷事故,大都由事業單位來負責解決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記者昨天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日前,哈爾濱市啟動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參保工作。
據悉,根據規定,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范圍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關於哈爾濱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意見》規定,及時到市、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本單位的全部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關於哈爾濱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意見》規定的行業基准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基准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5%;用人單位屬於二類行業的,基准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費率的浮動按照《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問題的通知》(哈勞社發(2004)80號)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關於哈爾濱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據介紹,該項工作啟動前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在啟動後申請工傷認定的,其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未超過1年的,可按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認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處長任曉鵬表示,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納入工傷保險序列後,參保人員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將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此舉將在制度上保障參保人員的利益,以免用人單位經營出現困難或其他原因,導致工傷事故中的工作人員得不到及時保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