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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抗抗委員 |
東北網3月11日訊 ( 記者 孫曉銳 ) 2007年,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作協副主席張抗抗遞交了有關『按《教師法》落實國企職教退休教師待遇』的提案,財政部企業司曾給予書面答復。辦復意見認為,國有企業自辦學校是歷史遺留問題,中央已多次明確提出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要求。國有企業職教的教師,既是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所以,目前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尚有難度。但將在研究相關政策措施時,積極努力推進。
張抗抗委員表示,財企函(2007)45號文件的意見誠懇,條理清楚,但對結果不甚滿意。時隔一年,全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上,張抗抗委員再次提議,盡快對國企退休教師落實《教師法》。
究竟如何界定『身份』?
張抗抗委員認為,身份不明晰,是造成目前問題延宕推諉的癥結。國企辦學是上個世紀的遺留物,但在任何時期,每個公民的『職業身份』,最終都只能遵從一個標准。而不可能既是職工又是教師、模棱兩可的『雙頭怪物』。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有師范院校的畢業證、國家認定的『教師證』、『上崗證』,以及幾十年的教齡和教學成果。假如一個政府的法規,在企業職教教師從事教學的時候,認定他們是教師;而在企業解體之後,卻認定他們是職工,這何以體現《教師法》的嚴肅性?
張抗抗委員表示,從目前不完全的統計數字來看,『國企職教』退休教師(包括幼兒園、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師)全國的總數,目前僅存5-6萬人左右,這些人數只會逐年遞減,不再會增加了。與其將其擱置或拖延下去,不如將這一群體徹底歸位於『教師隊伍』,依照『教師法』,便可依照相應的政策法規。相信國家財政對這5.6萬教師的退休金,完全應該有能力承擔,給予根本解決。
『皮球』踢到什麼時候纔有結果?
目前已經有部分國企退休教師按『企業職工』標准領取退休金標准,張抗抗委員認為,如果讓企業來承擔補貼這部分教師的待遇,將面對部分已經破產、或效益較差的企業無力負擔的困難,事實上無法操作。那些效益較好的企業,會擔心內部的攀比而無法實行補貼,也同樣無法操作。何況還有沿海發達地區和西部落後地區的差異,更是無法操作。那麼,這個『皮球』到底踢給誰?踢到什麼時候纔有結果?所以,寄望於讓企業『根據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盡量保障所辦職教教師待遇』,基本上是一種推諉或空想。
在等待中『慢慢變老』?
張抗抗委員指出,改革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來提高企業退休教師的養老金發放水平更是遠水解不了近渴,只會讓他們在虛無的期望中繼續無望地等待下去。國企職教的退休教師養老金數額的不合理,與他們一生為教育事業所做的貢獻不成比例。教師退休金的數額是否合理,體現出政府對教師勞動的肯定、關乎他們晚年生活質量;但更重要的是,關乎政府對教育的重視、對教師勞動的愛護、對民族前途的珍惜。絕不能再無限期地拖延下去。
該是誰的就是誰的
應當明確國有企業辦學的退休教師,屬於《教師法》的適用范圍。界定國企職業教育學校其舉辦者的屬性。張抗抗委員認為,財企函(2007)45號復件答復:根據《教師法》規定:『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因而,遵循誰辦學誰負責的原則,國有企業辦學校退休教師待遇,應由主辦企業妥善解決。這一答復中對『屬性』的界定是錯誤的。
張抗抗委員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主編的《教育法律問答》中明確解釋:『國家辦學,其中包括教育行政部門以外的其它國家機關和一些國有企業事業組織及社會團體,利用國有資產和財政教育經費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這一權威解釋,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國有企業辦學(包括幼兒園、中小學、職業教育學校,成人教育學校),都應該屬於國家辦學,與社會力量、民間力量辦學。有著本質的區別。既是國家辦學,那麼,國企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應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
張抗抗委員指出,國企無論怎樣改制,原體制遺留的問題,仍應在體制內解決。不能一概而論地將其推向社會。
張抗抗委員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盡快召集國資委、發改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委的聯席會議,按照十七大精神,遵從黨和國家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和一貫政策,制定切實可行的『一攬子計劃』,出臺類似於『04年國辦發9號文件』(妥善解決國有企業中小學教師待遇)那樣具有明確可行的指令性文件,立足長效機制,將計劃經濟時期任教於國企,現已退休或即將退休的教師,逐步分離移交,其退休金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使這一群體實實在在地享有國家退休教師的待遇。一勞永逸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這樣不僅有利於轉制後的企業收入分配關系的平衡,減輕企業負擔,更有利於全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張抗抗委員稱,事實上,目前已有部分省市,例如四川省、寧夏自治區、安徽淮南以及遼寧的部分重工業基地城市,在解決國企辦學退休教師待遇的問題上,取得了成功的經驗,可供借鑒並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