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2日訊 近日,在紅博中央購物廣場地下一層,一家新開的韓國運動品牌FUBU專櫃因掛出巨幅明星代言的宣傳海報,吸引了眾多年輕消費者。一些消費者隨手掏出手機准備拍照留念時,卻受到商場工作人員的制止。隨著手機拍照功能的不斷昇級,這種因『不准拍』引起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消費者因此提出質疑:商家禁止拍照的規定屬於有權乾涉,還是『霸王條款』?
消費者PK商家
能否拍照各陳理由
記者近日走訪哈爾濱市一些商場時發現,規定禁止拍照的商場,在哈爾濱市不止一家。國美黑天鵝家電商場、沃爾瑪超市等都有禁止拍照的規定,有些還在商場內標牌明示。對此,消費者認為,在商場拍照,有時是因為喜歡那些好看的商品或海報,有時是為了留個商品照片給不能前來購買的親友參考,商家不該乾涉。
采訪中,一些商場負責人觀點一致:除媒體記者經商場同意可以拍照外,其餘人員均是不被允許拍照的。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一些商業競爭對手已從派人手抄價格轉變為用不正當的技術手段掘取商業秘密,商場在分不清拍照者是消費者還是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只能禁止所有人拍照。
消協
阻止顧客拍照不得粗魯
市消協有關人士認為,商場屬於有自主經營權的公共場所,根據商家自主經營的需要,在不違反國家規定、同時對公民個人權利沒有妨礙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消費者拍照。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來看,消協認為,消費者有9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獲知權、賠償權、受尊重權等。商家拒絕消費者拍照,並沒有違反『知情權』,但在拒拍時商家一旦做出污辱消費者人格的行為,如態度粗暴、謾罵、動手拉扯等,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個人權利。
律師
公共場所無權禁止拍照
哈市高盛律師集團律師王旭輝則認為,從法理角度分析,商場對消費者『禁止拍照』的要求並無法律依據。因為商場屬於公共場所,公開給消費者的商品、擺設、布局、設計等,均屬公示行為。消費者用手機或相機拍攝商品及宣傳海報的行為,並不對商家的商業機密或隱私權構成侵犯。
王律師認為,拍攝者中也不排除對商家的店鋪擺設、布局、設計理念等知識產權拍攝記錄的,可能存在侵犯被拍商家知識產權之嫌,但商家沒有權力去限制或剝奪他人拍攝公開物品的權利。
哈市消費者法律援助中心專家、省博名律師事務所王賽紅律師認為,商場內明示的『本商場禁止拍照』條款,如果附加『為保護商場的裝潢設計等著作權』就沒有問題,但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卻禁止消費者拍照,則屬於『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