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1日訊 擅自將『抵值券』變成打折卡,還拒絕給發票,酒店的這種做法讓消費者無法接受,律師表示,這是違反消費者權利的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
昨天中午,市民陳女士一行三人來到位於道裡區上游街的『非常食間』餐廳就餐,結賬時,陳女士三人消費130餘元,隨後,陳女士出示了一張該餐廳價值50元的抵值券,服務員說打折後收取99元。陳女士表示,扣除50元抵制券錢,應該收取80多元,服務員說,消費者使用的『50元抵值券』只能按照全單打七折。隨後,陳女士拿著99元小票到收銀臺索要發票,工作人員說,用了抵值券就不能索要發票,陳女士表示,『抵值』部分已扣除,所花現金部分為啥不能領取發票?工作人員說,『抵值券』是用來打折的,打折後就不再給發票。
對此,孟繁旭律師事務所鞠律師認為,該酒店不履行原來承諾,擅自將『抵值券』變成『打折卡』,這是一種違約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工商、物價、消協等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拒絕給消費者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消費者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