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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全部彩禮錢
2008-03-21 14:54:5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張文靜 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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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是一個農民工,三年前在家鄉定親,給女方彩禮4000元。由於我常年在外打工,與女友缺乏溝通了解,至今沒有辦理婚姻登記,也沒有舉行結婚儀式。我想提出分手,請問我給女方的彩禮能否要回來?馬先生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錢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因此,你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錢。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