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3日訊 為依法保護棚戶區改造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21日,《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正式出臺並實施。
補償方式二選一
貨幣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
產權調換: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
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安置房被限70平方米
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安置戶型。產權調換安置戶型設計標准為: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兩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同時設置保障戶型一室或一室半,設計標准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准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改造范圍內批准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本區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
給予特殊人群照顧
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准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後,經申請重新核定,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無照房給予救助補貼
對於無證照房屋的拆遷,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備屬於拆遷范圍內哈市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條件的,給予救助補貼。
同時《規定》還明確,對於個別被拆遷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遷,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拆遷。該規定適用於哈市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