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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哈市符合條件居民到社區辦理經適房申請
2008-03-29 17:42:22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盧軍 李偉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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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29日訊 從4月1日起,家庭人均收入在8940元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哈爾濱城市居民具備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凡是享受貨幣補貼和實物分房的居民統一到哈市各區89個街道辦事處辦理。原有的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兩年內有效,以批准日期為准,過期無效需重新辦理。此次申請經適房的范圍不包括呼蘭和阿城兩區。

  據了解,哈市從2005年啟動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批工作,共有1.5萬戶中低收入家庭獲得了購房資格。先後確定了泰山家園小區、工農大街小區、軍轉小區、香木小區、工農小區、宜居家園小區等8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面向獲得購房資格的中低收入家庭銷售。其中,通過公開搖號,有1119戶家庭購買了泰山家園小區、工農小區及宜居家園小區住房,價格比周邊住宅項目約低600~1000元/平方米。

  經濟適用房家庭資格

  具有哈市常住戶口,其收入及住房應當符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772元的70% ,即8940元;無房或者現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

   申請需走五步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核准表》(以下簡稱《核准表》),由街道辦事處免費向居民發放,居民也可在網上直接下載。街道辦事處在發放《核准表》時應對居民給予填表指導。《核准表》為一式兩份。涉及現役軍人、就讀學生、集體戶口等特殊情況需提供相應證明。有關家庭成員收入情況,有單位的,需由單位對該成員經濟收入情況簽署意見;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對該成員經濟收入情況出具證明,由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
          
    街道辦事處應當核驗申請人提供的家庭戶口、家庭成員身份證、房屋證照等文件原件並留取復印件。復印件在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及經辦人名章後,當場將原件返還申請人。
             
    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的初審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哈市各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負責申請的核准工作,復審合格的申請家庭情況將公示7日;哈市房產住宅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記,在《核准表》中標注登記編號,作為該申請人今後參加搖號和建立住房檔案的代碼,根據申請類別,分別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連同《核准表》一並返至區政府指定機構,由其將《核准表》存檔並組織街道辦事處將《通知書》發至申請人。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由其及時通知申請人。

     諮詢電話       

    如市民有關於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資格方面的問題,可直接按照所轄區域撥打電話。
     諮詢電話:
     道外區 88987180
     道裡區 84522169
     南崗區 82701912
     香坊區 87932711-838
     平房區 86501416
     松北區 88107216
    

家庭人口確定
指在同一戶口並共同居住的成員總和。同一戶口臨時遷出的家庭成員是現役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的,應當由所在部隊、學校提供證明材料,計入家庭人口總數。
    是判刑勞教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證明材料,計入家庭人口總數。
    城鎮戶口中的非城鎮人口不計入家庭人口數。
    戶口已遷至在哈院校的外地學生在哈就讀期間,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同一住址多個戶口的,應當分別進行申請。
    與前配偶同一戶口未遷出的,離異夫婦雙方應當分別進行申請,需提供離婚證明及收入、住房情況說明。
    非親屬關系同一戶口成員應當分別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申請,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及住房情況,應當由申請人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社區進行核實。
家庭收入認定
按申請人家庭人口總收入之和扣除繳納的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除以家庭人口數計算。
    收入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工薪收入,是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
    經營淨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扣除生產成本和稅金後的淨收入。
    離退休金收入,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離開生產或者工作崗位,正式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並享受離退休待遇人員的離退休金。
    其他經營性收入,是指除以上三項收入外經常性發生的收入,如房屋租金、股息、紅利、低保金等。
    未在戶口所在地居住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其家庭住房情況及無工作單位的成員收入情況,應當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社區進行核實。
    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工作單位的在職、離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
    無工作單位家庭成員,收入應當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社區進行核實。
家庭住房認定
家庭現有人均住房面積,按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所有權或者公房承租權的住房面積之和除以家庭人口數計算。
    離異夫婦雙方將原居住房屋更名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名下,離異夫婦分別申請時,子女名下的房產應當計入監護一方家庭的住房面積。
    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住房,應當按相關文件上標注的面積計算。
    同一住址多個戶口的,應當分別進行申請。包括房屋產權人(承租人)在內的家庭,住房面積應按家庭成員擁有住房面積之和(包括戶籍地房屋)計算;其他各戶住房面積不包括戶籍地房屋。
    家庭成員住在集體宿捨,房屋產權為單位所有的,單位產部分住房面積,應按照所在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為依據計算。

 

責任編輯: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