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06年6月8日,我的朋友(未婚)借了我兩萬元錢一直沒還,去年我起訴了他。在法院判決後進入執行階段時,他卻不知去向。經調查,發現他名下有一處房產,我可以執行他所居住的房屋嗎?姜先生
律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後,可予以執行。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