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8日訊 棚戶區改造范圍內,超過搬遷期限不搬遷,將被實施強遷———昨天,《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強制拆遷規定》出臺,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三種形式拒不搬遷者被列入強制拆遷范圍。被拆遷人屬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救濟安置。
據了解,為確保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從根本上解決城市拆遷工作中遇到的『釘子戶』問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哈爾濱市出臺了該《規定》,《規定》將適用於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棚戶區改造強制拆遷項目。
《規定》提出,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三種行為列入強制拆遷(見下表)。對強制拆遷的房屋,同時實施補償安置工作,被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屬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救濟安置,對於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規定》中明確,被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轉用房。但其不再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和獎勵政策。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由公證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內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由公證員和在場強遷組織者在記錄上簽字。
第一類:被拆遷房屋有房產證照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遷部門實施強拆。
第二類:有相關部門審批但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經市有關部門按《市棚改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試行)》認定,且拆遷人按有關法規或政策給予合理補償安置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遷部門實施強拆。
第三類: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或違法建築,並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