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8日訊 2008年1月下半月的《法律與生活》刊登了《哈藥『裁員風波』調查》一文,日前,該刊又刊發了此事的後續報道《『哈藥』勞動爭議開庭實錄》,全文如下:
韓英邁出仲裁庭時步履輕盈,身上的毛衣猶如一團紅雲,映襯著她一臉燦爛的笑容,『今天是最高興的一天』。
2008年2月29日9時40分,哈爾濱市南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南崗區仲裁委),韓英訴哈藥集團制藥總廠(以下簡稱藥廠)勞動爭議案庭審結束。
為了爭取這一天,4個月時間裡,她們經歷了太多無奈、心酸和眼淚,『坐在仲裁庭,心裡直突突』,韓英說,『整個庭審感覺挺公正,似乎看到了希望』。
難得的受理通知
2007年11月3日,王堅等798名職工,突然被藥廠口頭通知『可以領300元錢回家不用來上班了』,理由是這些職工合同到期了。
11月29日,王堅等職工向哈市勞動局仲裁處遞交了仲裁申請,她們在藥廠工作10年以上的佔了絕大多數。
這些職工的訴求分為兩類:一類是請求『續簽勞動合同、回廠上班、補辦各種保險手續』;另一類是要求補繳各種保險費用、給予經濟補償。
從遞交申請書那天起,王堅等人多次找哈市勞動局詢問結果,但都沒有得到書面答復。
12月28日,這些申請勞動仲裁的女職工,『發現養老保險的單位編號和名稱改為了宏偉汽水廠』,經過查詢,『這個單位是虛擬的,根本就不存在』。
12月29日,這些職工再去查詢,電腦卻不能打開。後來,一位總會計師告訴她們,『已改為藥廠了』。下午查詢,果然改為了藥廠。
2007年11月22日,原112車間職工王玉敏《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流水情況》記載,單位名稱為『自由人繳費單位』,單位編號為『23010100000099』,2008年1月2日,卻分別變為了『哈爾濱制藥總廠(一次性補費)』和『23010110000097』;原118車間職工姜傑,2008年1月3日,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單位名稱為『哈爾濱制藥總廠(一次性補費)』,單位編號為『23010110000097』,而2008年2月14日,卻分別變為了『特殊單位』和『2301010000100』。
12月29日下午,哈市勞動局信訪仲裁處嚴錦學副處長告知王堅等人,她們的勞動爭議歸道裡區勞動局管轄,並做出了加蓋哈市勞動局公章的書面答復:『道裡區勞動局信訪仲裁辦公室:馬淑艷等12人,趙東偉等48人,王堅等27人來我局,經審查,屬你局管轄,請你辦按照勞動有關法律法規接待。』
王堅等人對此答復不予認可,『此函是給道裡區勞動局的函,不是給我們的書面決定』。
為此,按照嚴錦學的要求,王堅等人寫出書面請求,『現請求你局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正式書面決定,以保障我們的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2008年1月4日,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做出了2008年第01、02、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經核查,哈爾濱制藥總廠是股份制企業,不是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黑龍江省實施《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屬我委管轄。請你們按照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南崗區仲裁委依法提起申訴。』
2008年1月14日,王堅等藥廠職工遞交了勞動爭議申訴書。
1月22日,王堅的手機歡快地響了起來,『南崗區仲裁委受理了我們的申請』。
王堅為了姐妹們的合法權益,和張艷萍、宛春榮等姐妹奔波了近3個月。那天晚上,王堅和姐妹們喝了很多酒。
順利的仲裁庭審
就藥廠職工申請仲裁的這起勞動爭議案件,本刊記者跟南崗區勞動局副局長馬秋文進行了溝通。馬秋文介紹,對於這起案件,南崗區勞動局十分重視,經匯報、協商,將應收取的仲裁費由原來的520元降到了140元,『讓她們打得起官司』。
當3個多月沒有上班的這些職工,聽到這個消息後,高興地互相擁抱起來。
2月14日8點40分,作為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回廠上班的26名申訴人之一,蔡志華第一個坐在了南崗區仲裁委仲裁庭申訴人的位置上。
這26人同時還請求裁決藥廠依法為申訴人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並繳納相關費用、補發2007年11月至仲裁裁決之日的工資。
仲裁庭成員由首席仲裁員吳憲冬、仲裁員馬長坤(主審)、趙磊組成,仲裁員姜輝負責記錄。
申訴人蔡志華及其代理人哈爾濱市道外區148法律所副主任楊紹賢和被訴人藥廠的代理人——藥廠法律顧問孫禹君、徐偉參加了庭審。
26名職工的一些基本情況,和蔡志華沒有大的差別,因此蔡志華的第一個庭審,被這些職工所強烈關注。
在舉證期內,蔡志華提交了臨時職工上崗證、工具服裝費收據、工資存折,證明和被訴人藥廠存在勞動關系。
被訴人對『臨時職工上崗證』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只能作為申訴人出入大門的憑證,不能證明是藥廠的正式職工;申訴人的工資存折,也不能證明是藥廠職工;『工具服裝費』因為沒有公章,只有史宇輝名章,不能證明是藥廠職工。
這時,仲裁員問:『史宇輝是不是你們單位工作人員?』
被訴人回答:『是我單位工作人員。』
被訴人在舉證期內提交了4份證據:被訴人2007年與勞務分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每份合同簽訂的期限為3個月,簽訂日期分別是:2007年1月1日、2007年4月1日、2007年7月1日、2007年10月1日。
對於被訴人的這4份勞務合同,申訴人指出:『該證據與申訴人無關,不能證明申訴人是勞務分公司派遣的勞務人員。』
對於被訴人當庭提供的轉賬憑證,仲裁員指出該證據不是舉證期內提供的且沒有原件。
被訴人代理人稱根據民訴法舉證期不少於30日的規定,『我們今天舉證沒超過舉證期』。
仲裁員當即予以糾正:『你說的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仲裁舉證期限是15日,你可以到我們辦公室查閱相關法律依據。』
申訴人對這份不在舉證期內又無原件的所謂證據,『從原則上說可以不予質證,但為了幫助仲裁委更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公平公正地解決問題,我們同意質證,質證的意見是,轉款憑證與申訴人無關,申訴人是從藥廠領取的工資,申訴人提交的工資存折可以證明這個事實。』
仲裁員:申訴人與被訴人是否簽訂過勞動合同?
申訴人:簽過勞動合同,但不能提供,藥廠沒有給我們。最早合同一年一簽,後來半年一簽,最後簽3個月,從2007年7月以後就一直沒簽,中間沒有間斷過。
仲裁員:第一次簽合同時交沒交合同押金?
申訴人:交了400元,2007年1月又補交了100元,票據換成了工具服裝費。
仲裁員:和被訴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公章或單位名稱?
申訴人:不清楚,沒讓看合同。
仲裁員:你是否與勞務分公司簽過合同?
申訴人:沒有簽過。
仲裁員:你是否見過勞務分公司的人?
申訴人:沒見過,不知道有勞務分公司。
仲裁員:對管轄權有沒有異議?
申訴人:沒有。
仲裁員問被訴人:說一下企業性質。
被訴人:中外合資股份制企業(合作單位:美國華平、香港中信、黑龍江晨能)。
仲裁員:對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被訴人:我們認為應該由市仲裁委審理,但既然南崗區已經審理了,就這樣吧。
仲裁員:申訴人與勞務分公司簽合同沒有?
被訴人:都是與分公司簽的。
仲裁員:有沒有證據?
被訴人:我們沒有義務調取。
仲裁員:現在是申訴人告你們,本委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你們,限被訴人3日內提供相關證據。
被訴人:如果勞務分公司不配合我們,調不出來證據,可不可以申請仲裁委調取?
仲裁員:已經超過申請期限。
申訴人的代理人楊紹賢3月3日告訴本刊記者:『被訴人除了那4份和勞務分公司簽的合同,一直到今天也沒有提交其他任何證據。』
仲裁員: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是多少?
申訴人:一開始每月基本工資250元,外加崗位工資不等,獎金另發。
仲裁員:工資誰支付?
申訴人:藥廠支付。每月工資是班組長到車間去領,然後發給我們,我們的名章都在班組長手裡,2003年藥廠給我們辦理了工資存折,由藥廠把工資直接打到存折裡。
仲裁員:離崗前的一個月開多少工資?
申訴人:520元,包括國慶期間加班工資,沒有扣其他錢。
仲裁員:與藥廠辦沒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申訴人:沒有辦理。
仲裁員:你見沒見過勞務分公司的人?
申訴人:沒見過。
仲裁員:你知不知道被訴人轉款給勞務分公司再由分公司把款發給你們的事實?
申訴人:不知道。
2月29日8點40分,作為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的申訴人之一,韓英屬於第一個開庭的申訴人。韓英要求被訴人支付單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韓英2002年3月入廠工作。在終止合同通知書上簽了名字,『是為了封檔辦保險』。被訴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恰恰證明申訴人與藥廠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楊紹賢說。
要求經濟補償的申訴人一共36人,她們的仲裁庭審將持續到3月28日。
本刊記者了解到,南崗區仲裁委多年來多次獲得省市多種榮譽稱號。因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的是『一裁兩審制』,這些職工也不排除將來走法院訴訟程序。
摘自《法律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