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3日訊 23歲的王某於2007年1月27日23時許,在哈爾濱市道裡區通達街某網吧內,因債務糾紛與史某發生口角並廝打,由於當時王某情緒激動,所以拿出了水果刀,被害人李某忙上前制止,在拉仗時不幸被被告人王某刺傷腹部。後經法醫鑒定李某為重傷,胃破裂,十級殘。
公安機關於2007年3月29日將被告人王某捕獲。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哈爾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所的司法醫學鑒定結論、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訴、證人的證言等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王某賠償住院費、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費等共計人民幣51981.79元。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進行辯解。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的賠償要求表示沒有賠償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稱,被告人王某是在向被害人李某的朋友索要欠款時發生廝打,在這種情況下對被害人的傷害是失手造成的;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而且沒有前科劣跡,請求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道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檢查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由於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傷殘,且又未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無事實及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賠償其合理且有法律依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第36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賠償原告人李某醫藥費、傷殘賠償金、住院期間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38264.99元。此款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