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5日訊 一方出錢,委托『高手』炒股,賠了後將受托方告上法庭,要求按『保底條款』進行賠償。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3月17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保底條款』有效,炒股『高手』賠付原告資金損失24萬餘元。
2002年12月19日,楊某與樊某約定,楊某把自己股票賬戶人民幣資金合計29.48萬元,港幣21358元交付對方,在股票和期貨兩個市場運作,樊某將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證抵押給楊某,時間從2002年12月19日到2004年12月30日。到期後,若盈利,按3:7分成;若虧損,由樊某負責賠償。
2003年12月19日,樊某在股市操作出現虧損,楊某要抽回全部資金,樊某一再要求延長一年,一定還足本利。於是,兩人寫了正式協議書,又約定協議到期後,若盈利,按5:5分成,楊、樊兩人必須嚴格執行協議,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2004年12月末,楊某多次催樊某收回股票賬戶的全部資金,樊某遲遲不給辦理,且一口咬定29.48萬元人民幣在期貨市場全部賠光,只還給楊某4萬多元。於是,楊某將樊某起訴到讓胡路區人民法院,請求樊某給付欠款24.48萬元,並承擔訴訟費。針對楊某的訴求,樊某則稱自己與楊某簽訂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自己在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並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稱協議中的『保底條款』,違反了市場規律,自己不應賠償。
3月17日,經審理,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該院認為:兩人簽訂協議書及樊某實際代為楊某操作股票及期貨賬戶的事實使得原、被告之間依法成立了委托理財合同關系。法院認為,該『保底條款』系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依法認定為有效,樊某應根據『保底條款』的約定就楊某的全部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法院依法判決,樊某夫妻二人共同賠付楊某資金損失2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