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一直沒有結婚,並在幾年前收養了一個孩子,並辦理了收養手續。幾個月前,趙某因工傷死亡,孩子一直由我照顧。我來到趙某的單位,要求讓孩子繼承趙某的工傷保險賠償金,但是單位的領導說趙某的父母聲明放棄對孩子的收養,孩子已經無繼承權。請問孩子能繼承趙某的工傷保險賠償金嗎?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所以,養子女可以作為繼承人來繼承趙某的工傷保險賠償金。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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